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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实施小额信贷政策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的通知

颁布时间:2023-07-04 00:12:15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各地、州、市财政局;新疆人民银行各地、州、市中心支行;各地、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自治区统筹疫情防控和支持社会经济发展做好近期经济工作的行动方案》(新党办发〔2022〕41号)安排部署,为支持受疫情影响的个体工商户尽快复工复产,现决定继续实施个体工商户小额信贷政策1年。具体如下:

一、个体工商户小额信贷政策

自治区个体工商户小额信贷,是指为应对新冠疫情影响,支持全区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由县(市、区)开展风险管控、提供风险补偿,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辖区内个体工商户发放一定期限的小额免抵押、免担保贷款,财政适当贴息。贷款用于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购置生产经营用原材料、设备、商品、支付人员工资、生产经营场所房租、水电费等生产性支出,不得用于购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经营支出。

二、贷款对象和条件

受新冠疫情影响,在自治区注册的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自治区个体工商户,凡有贷款意愿、具备生产经营条件和相应的还款能力,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依法注册的,均可享受小额信贷政策。

三、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贴息

个体工商户可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一次性小额信贷,贷款额度在8万元以内,贷款期限最长为9个月,实施期限从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贷款利率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执行,财政部门给予50%的贴息。

个体工商户小额信贷采取按季结息办法。2023年12月31日是最终到期还款日和利息最终结息日。个体工商户承担的50%贷款利息,每三个月向承贷银行支付一次,贷款期限不足三个月的,按实际贷款月数付息和贴息。

四、贷款申请、审核、发放及跟踪调查

个体工商户小额信贷实行社区、县(市、区)“两级联审”制度。县(市、区)财政局牵头成立由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承贷银行主要负责同志和专职工作人员组成的个体工商户小额信贷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工作办公室”),社区(乡镇)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专职工作人员和承贷银行工作人员组成的工作办公室,专司辖区个体工商户申请小额信贷受理、审核和向承贷银行推荐等工作。

贷款申请。有小额信贷需求的个体工商户向生产经营地所在社区(乡镇)工作办公室提出贷款申请,填写《个体工商户小额信贷审核表》,明确作出按期还款承诺。

社区审核。社区(乡镇)工作办公室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贷款对象、贷款条件、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贷款用途的审核工作。对符合借款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及时将《个体工商户小额信贷审核表》报送县(市、区)工作办公室复核。社区(乡镇)工作办公室按照“一户一档”建立个体工商户小额信贷工作台账,实行实名制管理,确保相关印证资料完整。

县(市、区)复核。县(市、区)工作办公室对社区报送的《个体工商户小额信贷审核表》进行复核,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及时将复核结果回复社区(乡镇)工作办公室,社区(乡镇)工作办公室将经过“两级联审”的《个体工商户小额信贷审核表》推荐给就近的承贷银行,不得多头推荐。

贷款发放。承贷银行根据社区(乡镇)工作办公室推荐的《个体工商户小额信贷审核表》,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自主审贷,对个体工商户小额信贷申请进行审定。承贷银行根据审定结果与借款人签订免抵押、免担保借款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签订日的具体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

各承贷银行要指定分管领导负责个体工商户小额信贷工作,抽调专门人员组成工作专班,简化内部工作流程,打通审核堵点,确保工作高效顺畅。对个体工商户贷款申请要采取“特事特办”、开辟“绿色通道”等方式,加快审核进度。对于不符合放贷条件的(如征信记录不符合要求、贷款资料不真实等),承贷银行要做好解释,并及时将原因及解决建议反馈个体工商户及社区(乡镇)办公室,由社区(乡镇)办公室做好协调解决。

跟踪调查。社区(乡镇)工作办公室加强对个体工商户贷款使用情况的的跟踪调查,每个月不少于两次进行入户调查,及时掌握个体工商户经营状况,促进贷款规范使用,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五、贴息资金申请审核及拨付

财政部门承担的50%贴息资金,由承贷银行每三个月向社区(乡镇)工作办公室申报一次,申报材料包括个体工商户贷款合同、贷款发放到位印证资料、付息凭证等。社区(乡镇)工作办公室在收到承贷银行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县(市、区)工作办公室。县(市、区)工作办公室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地(州、市)财政局,地(州、市)财政局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汇总并于2023年4月10日、2023年7月10日、2023年10月10日、2024年1月10日前报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财政厅通过预算安排,按季度及时下达贴息资金。自治区财政贴息资金下达后,地(州、市)财政局在2个工作日内下达县(市、区)财政局。县(市、区)财政局收到贴息资金后,在2个工作日内拨付至承贷银行。

六、建立风险补偿制度

为做好个体工商户信贷风险管控,建立个体工商户小额信贷风险补偿制度,县(市、区)财政部门按不低于1000万元的规模,从预算安排风险补偿金。风险补偿金实行专账核算,专项用于个体工商户小额信贷风险补偿。

七、贷款回收和风险管理

社区(乡镇)工作办公室和承贷银行要积极协商、共同做好贷款使用的指导、监督、管理及贷款回收工作。对违反规定使用贷款的,要及时纠正整改,确保贷款合规使用。

对确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个体工商户小额信贷损失,由承贷银行会同社区(乡镇)工作办公室提出补偿申请,报县(市、区)工作办公室召开风险补偿专题会议审定。县(市、区)工作办公室审定后5个工作日内向承贷银行出具风险补偿确认书,并按贷款损失的80%向承贷银行拨付补偿金,补偿金从县(市、区)财政部门预算安排的风险补偿金中支付,剩余20%贷款损失由承贷银行承担。使用风险补偿金对贷款损失进行补偿后,社区(乡镇)工作办公室应继续开展贷款追索工作,追回贷款资金按80%和20%的比例分别退还风险补偿金账户和承贷银行。

八、贷款延期及到期续贷

贷款延期。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导致个体工商户小额信贷到期暂不能偿付本息的,由个体工商户向社区(乡镇)工作办公室及承贷银行提出延期还本付息申请,经社区(乡镇)工作办公室、县(市、区)工作办公室同意后,由承贷银行对个体工商户进行评估,根据市场化原则确定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办理贷款延期,延期期间利息由个体工商户承担。

到期续贷。小额信贷贷款到期已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再次办理贷款,经社区(乡镇)工作办公室、县(市、区)工作办公室同意后,由承贷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继续给予办理贷款。

九、明确工作职责

(一)自治区财政厅牵头抓总,并联合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指导地(州、市)财政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抓好政策落实;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推动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落实好政策要求。

(二)各地(州、市)财政局要加强个体工商户小额信贷财政贴息数据审核,确保贴息金额准确无误;各地(州、市)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风险管控,确保不出现金融风险。

(三)县(市、区)工作办公室要统筹做好个体工商户小额信贷政策推进落实工作,紧盯“两级联审”制度落实到位,切实建立风险补偿制度,加强对社区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确保个体工商户小额信贷贷得出、用得好、还的上。

(四)社区(乡镇)工作办公室承担个体工商户小额信贷政策推进落实的主要责任,要向个体工商户大力宣传小额信贷政策,切实做好个体工商户贷款申请的受理、审核和推荐工作。贷款发放后,要加强对贷款使用的指导监督,积极会同承贷银行做好贷款结息和回收工作。

(五)承贷银行要简化工作流程,加快审批放贷进度,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投放力度,确保能贷、尽贷、快贷。

(六)建立月报月调信息统计制度。从2023年2月开始,各地(州、市)财政局每月8日前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上月辖区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信息,包括贷款户数、贷款额度、贷款损失、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等情况。


附件:《个体工商户小额信贷审核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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