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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财政厅出台《新疆维吾尔自治行政事业单位区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颁布时间:2023-06-14 发文单位: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我国出台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领域的第一部行政法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对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促进国有资产管理法制化、规范化、程序化,构建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全面贯彻落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对标财政部《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文件精神,自治区财政厅出台印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处置管理办法》),为更加规范、科学、高效地处置国有资产提供了政策指引。

《处置管理办法》共六章四十五条,适用于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明确了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六种资产处置方式的办理程序。此次出台的《处置管理办法》体现了自治区“过紧日子”的要求,明确要求各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落实厉行节约,积极盘活各类资产,已达使用年限仍可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应继续使用。同时,严格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各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除土地使用权、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外)500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自行审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在本办法规定权限内,研究制定当地资产处置具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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