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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推进全区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布时间:2021年12月1日 发文单位:宁夏财政厅

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宁财(采)发〔2020〕325号)要求,2021年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项目全面公开采购意向,累计公开意向信息1574条,为供应商提前了解采购信息、保障市场主体平等参与采购活动营造了良好基础,为进一步做好全区意向公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意向公开时间

各市、县(区)级预算单位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具体时间节点以报送政府采购计划为准),全部公开采购意向。2022年1月1日前已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不用公开采购意向,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继续开展。

二、采购意向公开要求

采购意向公开时间不得晚于采购活动(报送政府采购计划)开始前30日,采购意向公开与采购计划填报相关联,未公开采购意向的原则上不得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因预算单位不可预见的原因(非人为等主观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可不公开采购意向,但须在填报采购计划时上传能说明其急需开展采购的证明文件(如党委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的会议纪要、正式文件等)。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宁财规发〔2021〕2号)要求,在采购意向公开中增加“是否适宜中小企业采购预算预留”“预留方式”“预留比例(%)”等内容。

延续性服务采购项目在公开采购意向时,需在“项目类型”中勾选“延续性服务项目”,并选择延续期限(延续期限将与采购计划填报相关联,采购计划填报的延续期限原则上不得大于采购意向公开的延续期限),“预算金额”栏目填写项目总预算,“备注”栏目注明每年预算金额。

多年期错茬性采购项目在公开采购意向时,需在“项目类型”中勾选“多年期错茬性项目”,“预算金额”栏目填写多年期错茬性采购项目的总预算。

采购意向公开后,因采购项目、采购需求、预算金额等发生实质性变更(预算单位需根据采购项目情况自行判断)且影响市场主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预算单位应撤回已发开的采购意向,修改完善后重新公开,公开期限自重新公开之日起算。

其他采购意向公开事项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宁财(采)发〔2020〕325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明确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宁财(采)发〔2020〕325号)执行。最新发布的政府采购政策与此通知文件不一致的,以最新政策为准,不再另行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1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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