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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财政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 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财(综)发〔2022〕453号

颁布时间:2022-10-26 发文单位:宁夏财政厅

各市、县(区)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规范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2〕37号)和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有关规定,我们重新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0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2〕37号)和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安排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保障其基本居住需求、改善其居住条件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管理。

自治区财政厅和各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补助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做好本地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可承受能力评估的编制审核工作,依据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任务确定补助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补助资金预算,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具体实施本地区绩效评价工作。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住房保障计划编制,审核确定并提供各市、县(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数据,督促指导市县开展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工作,组织做好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等绩效管理工作。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地区住房保障计划编制、实施,负责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编制本地区补助资金绩效目标。

第四条  补助资金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期满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及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形势需要,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资金分配

第六条  补助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租赁住房保障。主要用于支持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等租赁住房的筹集,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住房保障对象发放租赁补贴等相关支出。其中,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试点城市多渠道筹集租赁住房房源、建设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等与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相关的支出。

(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主要用于小区内水电路气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造,小区内房屋公共区域修缮、建筑节能改造,支持有条件的加装电梯等支出。

(三)城市棚户区改造。主要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征收补偿、安置房建设(购买)和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安置房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年度租赁补贴、租赁住房、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规模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自治区财政收支形势、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状况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 租赁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因素法,按照各地区年度租赁住房筹集套数、租赁补贴户数、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以及相应权重分配,并通过财政困难程度、上年度全区住房保障工作考核情况进行调节。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分配给某地区的租赁住房保障资金=〔(该地区租赁补贴户数×该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该地区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各地区租赁补贴户数×相应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相应权重+(该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套数×该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该地区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各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套数×相应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相应权重 (该地区公租房筹集套数×该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该地区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各地区公租房筹集套数×相应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相应权重〕×年度租赁住房保障资金+经核定的该地区住房保障工作考核奖励资金

租赁补贴户数、租赁住房筹集套数按自治区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计划任务数确定。其中,租赁住房包括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

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根据筹集方式给予相应的补助水平,不同筹集方式的补助水平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据当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资金规模、全区计划任务数等因素确定,原则上,新建补助水平>改建补助水平>改造补助水平。

第八条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资金采取因素法,按照各地区年度老旧小区改造面积、改造户数、改造楼栋数、改造小区个数、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以及相应权重分配,并通过财政困难程度进行调节。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分配给某地区的老旧小区改造资金=〔(该地区老旧小区改造面积×该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该地区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各地区老旧小区改造面积×相应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相应权重 (该地区老旧小区改造户数×该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该地区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各地区老旧小区改造户数×相应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相应权重 (该地区老旧小区改造楼栋数×该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该地区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各地区老旧小区改造楼栋数×相应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相应权重 (该地区老旧小区改造个数×该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该地区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各地区老旧小区改造个数×相应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相应权重〕×年度老旧小区改造资金

老旧小区改造面积、改造户数、改造楼栋数、改造小区个数按自治区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计划任务数确定,且必须与财政部下达补助资金的计划任务数相一致,如不一致,以财政部为准,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供各地区最终计划任务数。

老旧小区改造面积、改造户数、改造楼栋数、改造小区个数、绩效评价因素权重分别为40%、40%、10%、10%。

第九条  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采取因素法,按照各地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套数、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以及相应权重分配,并通过财政困难程度进行调节。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分配给某地区的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该地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套数×该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该地区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各地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套数×相应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 经核定的该地区棚户区改造工作激励资金

城市棚户区改造套数按自治区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计划任务数确定。

第十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中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由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各市、县(区)开展绩效评价评分基础上设置。年度绩效评价审核结果在90分(含)以上的,绩效评价调节系数为1;年度绩效评价审核结果在80分(含)至90分之间的,绩效评价调节系数0.95;年度绩效评价审核结果在60分(含)至80分之间的,效评价调节系数0.9;年度绩效评价审核结果在60分以下的,绩效评价调节系数为0.85。上一年度未实施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老旧小区改造的市县,当年该地区的绩效评价调节系数为0.85。

第十一条  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政策制度和自治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新形势、新情况等,适时调整完善相关分配因素、权重、计算公式、调节系数等。

第十二条  对于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的地区,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需要重点支持和激励的地区和项目,自治区财政厅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程序报批后在补助资金分配时予以适当倾斜。

第三章  资金预算下达

第十三条  中央补助资金预算分配下达自治区财政厅后,自治区财政厅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30日内,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一次性分配下达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同时将下达预算文件抄送财政部宁夏监管局。

第十四条  自治区财政厅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自治区人大审查批准自治区本级预算后30日内,将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预算分配下达各市、县(区)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市、县财政部门接到补助资金预算后,应当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30日内,及时将资金预算分解或明确到具体项目和单位,其中市本级必须在20日内完成应分配至辖区的预算指标下达工作,辖区财政在20日内将市本级下达的资金预算细化到具体项目和单位。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在30日内将分配结果报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年度重点工作加大中央、自治区、市县财政安排相关资金的统筹力度,要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等各渠道资金的统筹和对接,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或缺位。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管,不得挪用、挤占补助资金,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结转结余的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补助资金根据支持内容不同,可以采取投资补助、项目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严禁将补助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等支出。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要切实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强化项目管理,加快项目进度,按照合同约定和项目建设进度支付,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补助资金,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从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切实发挥补助资金效益。

第十九条  各市、县(区)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申报使用补助资金的单位及个人,在补助资金审核、分配、管理、使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强化绩效目标管理,严格审核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开展绩效评价,在年度绩效评价的基础上,适时开展中期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的内容包括:决策情况、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相关管理制度办法的健全性及执行情况、实现的产出情况、取得的效益情况、其他相关内容以及评价指标体系。

市县绩效评价指标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参考省级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结合实际情况设置。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实施全区绩效评价工作,指导督促各市、县(区)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按规定向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本地区上年度绩效评价报告和自评表。各市、县(区)财政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具体实施本级绩效评价工作,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按规定向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送本市县绩效评价报告。

各市、县(区)财政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所提供的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各级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参与绩效评价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财政部宁夏监管局、自治区财政厅相关处室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实施执行动态监控。

第二十二条  年度绩效评价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市、县(区)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本地区上年度绩效评价报告、自评表(逐项说明评分理由),附带能够佐证绩效评价结果的相关材料,于每年1月20日前将评价报告及附表加盖两部门印章后报送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于无故不按时提交绩效评价自评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市县,该市县绩效评价相应指标得分按零分认定。

(二)自治区财政厅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市、县(区)报送的绩效评价报告,组织对全区上年度财政资金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最终形成自治区级绩效评价报告、自评表,于每年2月28日前将评价报告及附表加盖两部门印章后,附带相关材料,分别报送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宁夏监管局。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绩效评价结果及有关问题整改情况作为分配补助资金、制定调整相关政策以及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参考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各地级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自治区财政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综发〔2019〕613号)、《自治区财政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宁财综发〔2020〕438号)同时废止。

附件:1.自治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指标表

2.市县(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指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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