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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鲁财采〔2021〕13号

颁布时间:2021-06-30 09:28 发文单位:山东省财政厅

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政府采购需求,既是采购人确定采购方式、评审规则、履约验收的基础,也是供应商响应、报价的基准,是采购活动的出发点和逻辑起点,直接决定采购结果。各级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研究,抓好贯彻落实。

二、压实主体责任。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应当建立健全采购需求管理制度和审查工作机制,加强对采购需求的形成和实现过程中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各级主管预算单位应当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指导督促所属预算单位采购需求管理工作落实落地。

三、公开采购需求。建立政府采购需求公开机制,所有采购需求均应当在采购公告中公开,对开展需求调查的,调查结果应当作为采购需求重要部分予以公开。采购公告中未公开采购需求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询问。

四、强化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监督检查,对未按《办法》规定建立采购需求管理内控制度、开展采购需求调查和审查工作的,要采取措施责令整改,对存在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办法》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山东省财政厅

2021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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