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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上海市2020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沪财税〔2020〕42号

颁布时间:2020-12-29 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各有关市级部门,各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提高收费政策规则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切实保障缴费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关于收费目录清单“一张网”信息公开制度规定,结合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我们编制了《上海市2020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以下简称:“《收费目录》”,详见附件1),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目录》归集了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为依据,按照规定程序批准设立的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含中央在沪单位执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收费目录》所列明的文件规定进行执收,凡未列入《收费目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拒绝支付。《收费目录》公布之后,本市新增、取消或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以市政府或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批准文件为准,有关文件将在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并通过网站专栏对《收费目录》作动态更新。

三、《收费目录》内容包括本市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具体项目名称、主管部门、收费标准、政策依据、批准文号和资金管理方式等。为便于企业更加清晰地了解涉企收费政策,单独编列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详见附件2)。

四、按照本市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规定,《收费目录》中的本市收费批准文件经清理评估后继续有效。

五、各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应在《收费目录》基础上,对涉及本区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规定内容编制公布本区收费目录清单,并报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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