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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修订《吉林省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财社〔2023〕400号

吉财社〔2023〕400号

颁布时间:2023年4月20日 发文单位:吉林省财政厅

各市(州)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医疗保障局,公主岭、梅河口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医疗保障局,各县(市)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医疗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和省级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修订<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32号),我们修订了《吉林省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4月20日

附件:

吉林省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修订<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32号)、《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吉发〔2019〕10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吉政办发〔2019〕16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救助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彩票公益金)安排用于补充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资金(以下分别简称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疾病应急救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到期前,国家将组织开展绩效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延续补助政策及延续期限。

第三条 中央和省级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列入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

第四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医疗保障局分配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会同省卫生健康委分配疾病应急救助资金,审核分市县资金预算,会同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依法下达预算,组织全面实施绩效管理。财政部吉林监管局对各级财政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实施监管。

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负责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与业务职能相关的基础数据,并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同时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会同省财政厅按规定做好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落实绩效结果应用等工作。

第五条 市县财政部门将上级拨付的财政医疗救助资金拨付至本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按职责分工分别会同同级医疗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及时安排本级医疗救助资金,并做好预算绩效管理、资金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医疗救助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

(一)合理规划,科学安排。按照相关规定,结合重点工作,明确资金使用方向。

(二)统一规范,公开透明。采用统一规范的方式分配资金,测算过程和分配结果公开透明。

(三)保障重点,讲求绩效。加强医疗救助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保障重点工作需要,建立绩效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

第七条 医疗救助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每年分配资金时尽可能选取客观、公开的因素作为分配依据,具体因素和权重,可根据年度医疗救助工作任务重点及开展情况研究确定。同时,结合各地资金使用结余情况,在分配资金时可进行适当调剂。

其中,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主要考虑一般救助需求因素和特殊救助需求因素,并使用绩效调节系数、财力调节系数进行适当调节。特殊救助需求因素主要是对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和地方病防治工作任务较重的地区以及年度医疗救助重点工作任务较重的地区给予倾斜支出。测算公式为:

某地区应分配资金=资金金额×

疾病应急救助资金主要考虑救助需求因素,并使用绩效调节系数、财力调节系数进行适当调节。救助需求因素主要考虑人口数和发病率等。测算公式为:

某地区应分配资金=资金金额×


以上分配公式中的绩效调节系数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确定,财力调节系数根据各地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确定。

第八条 省级财政在收到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资金预算指标文件后,按职责分工分别会同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根据预算法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在30日内正式分解下达到市县财政部门,并抄送财政部吉林监管局。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医疗救助资金预算指标文件后,按程序按进度及时将中省级财政医疗救助资金和本级财政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拨付至本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各地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基金后,具体使用分别按照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市县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时,应核对无误后再下达或拨付。如发现多拨、少拨等情况,应立即向省财政厅报告。市县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发现类似情况的,应立即向同级财政部门、省医疗保障局和省卫生健康委反映。各地不得擅自分配处置多拨的补助资金。

第十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医疗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对医疗救助资金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链条,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一)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市县财政、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医疗救助资金的绩效运行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确保资金使用管理安全高效,专款专用。

(二)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市县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对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疾病应急救助资金的执行情况开展绩效自评。省级财政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对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相关转移支付政策和以后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中央和省级财政医疗救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全部拨付至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确有特殊原因年度未拨入的资金按照财政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应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监督等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市县财政、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印发的基金管理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0〕40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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