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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财规〔2018〕26号

颁布时间:2018年12月26日 发文单位:河北省财政厅

省直有关部门:

  为了强化预算约束,规范基本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第81号令)等法律法规规定,我们制定了《河北省省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

  2018年12月26日


河北省省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预算约束,规范基本建设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第81号令)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简称“项目预算”)由省发展改革委管理的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预算和省直预算部门自筹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组成。

  第三条 省财政厅负责审核汇总项目支出预算,纳入省级预算草案,按法定程序呈报审查审议。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编制省级预算内项目预算建议计划,会同省财政厅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监督项目实施,并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

  第五条 省直预算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项目预算建议计划,录入财政项目库,执行年度预算,监督管理资金使用,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章 支出事项分类

  第六条 项目预算支出事项及分类主要包括项目前期费、征地费、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和其他费用等。

  第七条 项目前期费是指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施工前发生的管理性费用。主要包括勘察费、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及项目其他前期费用等。

  第八条 征地费是指项目建设单位办理征地、拆迁安置等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及其他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等。

  第九条 建筑工程费是指构成建筑产品实体的土建工程、建筑物附属设施安装工程和装饰工程费用。主要包括土建工程费用、建筑物附属设施安装工程费、装饰工程费用等。

  第十条 安装工程费是指各种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热力设备、化学工业设备等专业设备安装费用等。

  第十一条 设备购置费是指项目建设单位购置的各种直接使用并能够独立计价的资产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购置费、房屋购置费、无形资产、递延资产购置费、其他购置费等。

  第十二条 其他费用是指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期内发生的不能列入上述项目的费用。主要包括项目建设管理费、代建管理费、临时设施费、监理费、招标投标费、社会中介机构审查费及其他管理性质的费用。

  第十三条 同一项目,原则上应当由一个渠道一项财政资金安排项目预算。

  第三章 项目预算编制

  第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统一管理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组织编制省级基本建设项目预算建议计划,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按照省发展改革委投资建议计划、项目概算以及项目立项时确定的资金来源,编制项目预算建议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核汇总。

  第十六条 主管部门审核汇总项目建设单位项目预算建议计划,并作为部门预算建议计划内容报送省财政厅审核。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审核汇总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纳入省级预算草案,按程序将包含项目预算在内的部门预算批复部门。

  第四章 项目预算执行

  第十八条 省直预算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预算组织实施,并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认真执行,确保按时间进度合理安排支出,原则上当年项目预算当年执行完毕。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使用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自行调整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同时,加强资金使用管理,严禁拖欠工程款、欠发农民工工资。

  第二十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项目如发生重大设计变更或其他不可预见因素,需增加投资预算的,应当在调整概算后再按原程序报批。

  第二十一条 项目预算如需调减,应当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涉及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预算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省直预算部门是项目预算的管理主体,负有项目预算的监管责任。项目建设单位是项目预算的使用主体,在其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负有规范、有效使用资金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省直预算部门应当从资金管理、产出和效果合理确定绩效指标和使用目标,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是项目实施和资金监督的法定监督机构,省直预算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对违反规定使用资金,造成损失的,由审计机关依法做出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实行代建制的,代建方应当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在项目预算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并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和代建制制度规定,履行预算编制、执行及竣工决算等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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