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财规〔2019〕23号

颁布时间:2019年12月3日 发文单位: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级有关预算部门,省属有关企业: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优化国有资本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和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等要求,我们对《河北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冀财资〔2016〕125号)进行了修订。经省政府批准,现将修订后的《河北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

  河北省财政厅

  2019年12月3日

河北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优化国有资本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决算、预算绩效管理与监督等预算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包括纳入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省级预算部门及其监管(所属)的省属企业(含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部门是指省国资委及其他纳入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省直部门和单位(以下统称省级预算部门)。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是指纳入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省属国有企业(含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以下统称省属企业)。

  第四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保持完整独立,并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

  第五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第六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按照我省宏观经济政策及中期财政规划要求,实行滚动编制。

  第七条 经法定程序批准的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由省财政厅、省级预算部门和省属企业各司其职,分工负责。

  第九条 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

  (二)会同省级预算部门就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国有独资企业税后利润上缴比例等问题提出意见,报省政府批准确定;

  (三)具体编制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草案及预算调整方案;

  (四)具体组织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

  (五)指导省级预算部门开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六)监督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有关工作。

  第十条 省级预算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提出本部门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建议计划;

  (二)组织本部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组织所属企业和项目实施单位落实预算绩效管理职责任务;

  (三)编制本部门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

  (四)监督监管(所属)企业依法依规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

  (五)组织监管(所属)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第十一条 省属企业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规定申报、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二)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

  (三)按要求开展预算绩效工作;

  (四)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批复安排支出,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并依法接受监督;

  (五)建立健全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管理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规范资金核算,确保资金合法合规使用。

  第三章 预算收支范围

  第十二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包括纳入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省属企业依法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上级政府补助收入、上年结转收入及其他收入。

  省属企业依法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

  1.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缴国家的税后利润;

  2.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

  3.企业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净收入;

  4.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第十三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服务于国家战略目标,除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外,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重点用于支持省属企业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解决国有企业发展中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及改革成本等支出。

  (二)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重点用于前瞻性战略性产业、生态环境保护、科技创新等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国家资本注入,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

  (三)国有企业政策性补贴。即用于国有企业政策性补助方面的支出。

  第十四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应当根据我省宏观经济政策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任务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十五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编制,并按照国家和省内宏观政策等要求,编制中期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规划。

  第十六条 编制年度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有关规定;

  (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要求,国家和省宏观调控政策;

  (三)国有资本布局规划,国家和省确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持的重点和方向;

  (四)中期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规划;

  (五)国家和省关于年度预算的部署要求及相关政策;

  (六)省级预算部门和省属企业有关绩效评价结果。

  第十七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省财政厅组织省级预算部门根据省属企业年度盈利等情况和省级国有资本收益收缴有关规定进行测算。

  第十八条 每年度按相关规定安排一定比例的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

  第十九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优先用于安排国家和我省政策明确支持的项目。

  第二十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编制:

  (一)省财政厅根据我省预算编制的统一要求,于每年7月底前布置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工作。

  (二)省级预算部门根据监管(所属)企业本年度盈利等情况和省级国有资本收益收缴有关规定,测算本部门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数额,于每年8月20日前报省财政厅。

  省级预算部门同时提供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及国有资本收益测算说明(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测算因素、企业预计上缴收益明细等情况)。

  (三)省属企业要科学编制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及时上报省级预算部门。省级预算部门根据项目绩效情况,按照轻重缓急原则,组织对项目进行审核论证,于8月底前完成项目入库工作。

  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内容包括:

  1.编制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支出计划概述,包括政策依据、支出规模、资金筹集方案、承担主体、实施方案、实施进度与年度计划安排和要实现的政策目标等;支出绩效目标,包括实施期(年度)绩效目标及指标设置情况等;企业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2.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

  3.其他有关材料。

  (四)省财政厅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对项目库进行审核。省级预算部门根据财政部门项目库审核情况,编制本部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建议计划,于每年10月10日前报省财政厅。

  部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建议计划内容包括:

  1.编制报告。包括监管(所属)企业整体情况简介(包括企业户数、经营状况、行业分布和企业国有资本经营状况等);预算编制的组织及企业编报情况;预算编制的说明及依据,对企业支出计划和绩效目标的审核、调整情况,以及据此形成的部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绩效目标设置情况;年度预算支出规模,以及功能分类、经济分类情况。

  2.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

  3.项目立项的政策依据等其他有关材料。

  (五)省财政厅根据预计的预算收入规模、省级预算部门报送的预算支出建议计划,编制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内容包括:

  1.编制报告。包括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和原则;预算编制范围;预算编制情况(包括收支预算总体情况,收入、支出预算具体编制情况)。

  2.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

  第二十一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编制到项。

  第二十二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经省政府审定后,编入省级政府预算草案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

  第二十三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省财政厅自批准之日起20日内批复至省级预算部门;省级预算部门自接到省财政厅批复之日起15日内批复至监管(所属)企业。

  第五章 收益收缴

  第二十四条 省属企业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应使用河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缴省级国库。省政府对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省属企业利润收入按下列程序申报、上缴。

  (一)省财政厅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全年应缴利润的30%测算上半年预缴收益计划,于每年3月底前下达省级预算部门。省级预算部门根据财政下达的预缴收益计划,结合监管(所属)企业的具体情况,分解下达企业上半年预缴收益计划,并将下达通知抄送省财政厅。

  (二)省属企业根据省级预算部门分解下达的上半年预缴计划数,于每年5月底前将预缴收益直接上缴省级国库。省级预算部门要指导、督促监管(所属)企业按时、足额上缴收益。

  (三)省属国有独资企业应根据依法审计的企业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规定上缴的比例,计算年度企业应缴利润,于每年5月底前报省级预算部门,省级预算部门审核后于每年6月底前将审核意见报省财政厅复核,同时报送年度监管(所属)企业应缴利润审核汇总表,并附送依法审计的监管(所属)企业年度合并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相关材料。

  计算企业应缴利润的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可扣除按规定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四)省财政厅对省属企业应缴利润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后,确定省属企业年度应缴利润总额。依据上半年预缴利润情况,对省属企业年度应缴利润进行清算,于每年8月中旬前向省级预算部门下达企业应缴利润汇算清缴通知。省级预算部门组织企业在每年第三季度末前将剩余的年度应缴利润足额上缴省级国库。

  上半年预缴利润总额大于企业年度应缴利润总额的省属企业,由企业主管预算部门在每年9月中旬前,向省财政厅提出退库申请,省财政厅审核后,按有关规定办理退库手续。

  第二十六条 省属企业国有股股利、股息收入、国有产权转让净收入、企业清算净收入和其他国有资本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按下列程序申报、上缴。

  (一)国有股股利、股息收入,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无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表决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向省级预算部门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书面说明暂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和依法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二)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股份)转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由省属企业向省级预算部门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股份)转让合同和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

  国家对转让境内外上市企业国有股权所得收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向省级预算部门据实申报,并附送经依法审计的清算报告,涉及资产评估项目应附送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

  (四)其他国有资本收入,在收入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相关企业向省级预算部门据实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行为或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省级预算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财政厅复核。省财政厅收到省级预算部门审核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省级预算部门根据财政部门复核意见,向监管(所属)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缴通知。相关企业在收到国有资本收益上缴通知20个工作日内将收益一次性上缴省级国库。

  第二十七条 省属企业按规定应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应当及时、足额上缴省级国库,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缓缴、减免。

  第二十八条 省属企业因国家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者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需要减免国有资本收益的,由省级预算部门向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省财政厅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审批。

  企业应将减免的国有资本收益直接转增国家资本或国有资本公积。

  第六章 预算执行、调整

  第二十九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由省级预算部门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并按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办理支付。

  第三十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超收结转下年安排,短收通过削减支出实现平衡。结余资金应当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统筹安排。

  第三十一条 在预算年度内,遇有重大事件、政策调整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对预算执行产生较大影响时,可以进行预算调整。增加支出,应当有相应的收入来源弥补;调减收入,应当相应压缩支出。

  第三十二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整方案,由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七章 决算

  第三十三条 省财政厅按照决算编制的统一要求,部署省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工作,制发省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

  第三十四条 省级预算部门按照决算统一部署要求和监管(所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编制本部门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省财政厅审核。

  第三十五条 省财政厅根据当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编制省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

  第三十六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经省政府审定后,随同财政总决算草案一并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七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省财政厅应当在20日内向有关省级预算部门批复决算;省级预算部门自接到省财政厅批复之日起15日内批复至监管(所属)企业。

  第八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八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到企业的资金,省级预算部门应及时拨付省属企业。属于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的,省属企业应及时落实国有资本权益,并根据明确的支出投向和绩效目标,开展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活动。

  第三十九条 省属企业收到资金后,按照国家有关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项目终了后或连续2年尚未使用的预算资金,企业应及时缴回国库,省财政厅作为结余资金处理。

  第四十条 省属企业应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内部控制制度,企业负责人对预算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负总责。实行预算项目负责制,明确项目实施和监管责任主体。实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分账或分项目核算,严格审核资金支出事项,确保专款专用,规范资金使用程序,做好资金支出相关合同、结算单据、支付凭证等项目预算执行的财务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 省属企业应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管理,积极采取措施,加快预算支出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九章 预算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二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绩效管理,要注重收益上缴、支出结构、使用效果等情况。

  第四十三条 省级预算部门要科学设立预算项目绩效目标,绩效目标要尽可能量化,达到可审核、可监控、可评价、可公开。要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不断提升预算资金使用绩效。年度预算执行终了,对照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进行绩效自评,将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优化调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安排的重要依据,并将评价结果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适时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开展财政绩效评价。

  第四十四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有关工作进行监督。对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中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代省政府持有充实社保基金划转股权的部门和企业,划转股权分红和运作收益,不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省属金融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有具体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河北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冀财资〔2016〕125号)按规定自动失效。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