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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含抢救性资源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财规〔2020〕18号

颁布时间:2020年08月24日 发文单位: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

关于印发《河北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含抢救性资源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财政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林业和草原局和有关部门,石家庄市园林局,承德市、保定市、邯郸市自然资源规划局,雄安新区管委会:

  为规范和加强河北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含抢救性资源保护)管理,适应新时代高质量发展需要,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河北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含抢救性资源保护)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0年8月24日

河北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含抢救性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河北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含抢救性资源保护,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适应新时代高质量发展需要,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北省旅游条例》《河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5号)、《河北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14号)、《河北省省对下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冀财绩〔2019〕5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引导我省旅游产业发展以及开展抢救性资源保护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并接受审计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专项资金申报等工作;负责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和绩效目标,并履行相关程序后报送省财政厅;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财政厅负责对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林业和草原局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按照规定及时下达专项资金。

  第七条 省级主管部门主要是指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市、县主管部门主要是指承担具体业务管理工作的旅游主管部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主管部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主管部门、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和古树名木保护主管部门。

  第八条 市、县主管部门负责按要求组织开展资金申报工作,对项目实施单位(或申请单位,下同)提出的项目资金申请进行审核;负责提出专项资金申请建议、资金分配方案以及资金绩效目标;负责实施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工作;负责所属范围内项目资金管理监督,组织开展资金使用情况自查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九条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配合同级主管部门报送资金申请的相关工作,对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负责指导开展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工作;配合同级主管部门分解资金和相应的绩效目标,按规定时间和程序下达预算。

  第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提出项目资金申请和项目绩效目标,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结果负责,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等。

  第三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是支持引导全省旅游产业发展和开展抢救性资源保护两个方面。

  第十二条 用于支持引导旅游产业发展方面的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省本级项目资金

  1.举办重大旅游宣传推广和市场营销活动。围绕全省旅游重点工作开展河北形象宣传、境内外重点客源地市场促销、大型展会等活动。

  2.支持旅游项目招商引资、旅游规划编制和信息化建设。

  3.经批准的省级旅游项目建设。

  (二)市、县转移支付项目资金

  1.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提升。用于全省重要旅游区域、旅游产业聚集区、重点旅游线路的游客服务中心、旅游集散中心、旅游观光巴士线路、自驾车旅居车营地、旅游交通标识等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用于开展全省旅游厕所革命。

  2.乡村旅游发展。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提升乡村旅游公共服务水平,优化乡村旅游环境,丰富乡村旅游业态,促进乡村振兴。

  3.河北省旅游产业发展大会工作。用于支持承办全省旅游产业发展大会的地区。

  4.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用于全省范围内树立标杆,选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成效显著地区进行奖励。

  5.游客招徕。用于境内外推广河北旅游、开拓客源市场、积极引入游客成绩突出的旅游企业。包括省内年度接待总量突出、增量较大的旅行企业;省外向河北输送客源总量较大的旅行企业;运用包机、专列、包船等形式向河北输送客源的旅行企业;在省外开设分支旅行社、开通至省内景区直通车、推广新线路、运用新技术开展营销成绩突出的旅行企业。

  6.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用于抢救性资源保护方面的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用于国家级、省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修编);历史文化街区环境整治和基础设施改造;经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历史建筑修缮和周边环境整治;历史建筑的普查认定、测绘建档、挂牌;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监管信息系统建设。

  (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用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的传统建筑修缮项目建设。

  (三)古树名木保护。用于已录入河北省城镇古树名木信息管理系统的且位于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古树(群)、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群)保护复壮项目。

  (四)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用于已列入国家和省级的风景名胜区,组织开展的总体规划编制(修编)和详细规划编制、环境综合整治、管护设施提升改造项目、数字化景区建设、风景名胜资源保护,以及省级用于对全省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资源监测、评估等方面。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一律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转经费开支,以及国家和我省明令禁止的支出事项。

  第四章 资金分配

  第十五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林业和草原局根据全省旅游产业发展和抢救性资源保护工作实际和规定程序,负责省本级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编制。

  第十六条 市、县转移支付专项资金实行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具体分配标准如下:

  (一)支持旅游产业发展资金,由省文化和旅游厅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围绕全省旅游产业发展工作规划安排,制定并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和申报指南,明确支持领域、支持方式、申报主体、申报程序、申请材料等。

  1.支持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方面。重点对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指南要求的项目择优进行补助。旅游厕所补助资金,由省文化和旅游厅根据各市、县年度旅游厕所建设、管理服务提升数量切块下达,各市、县自主确定旅游厕所支持的项目、补助资金额度。

  2.支持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方面。根据旅游总收入及增速、过夜游客人次及增速;新增国家、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及国家、省级旅游度假区数量;新增国家5A级、4A级旅游景区及国家、省级乡村旅游重点村数量;年度新建、改造提升旅游公共服务设施项目数量;旅游市场环境秩序良好、当年未发生重大旅游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游客满意度较高等因素分配(各项因素均以省文化和旅游厅最新发布的全省旅游产业统计数据为准)。

  3.支持其他方面资金由省文化和旅游厅根据资金规模、工作实际等因素提出具体分配意见。

  (二)抢救性资源保护项目资金具体分配方式与补助标准。

  1.历史文化名城补助

  (1)全省国家级和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按照批准的时间排序,每年依申请对不超过6个名城和2个独立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项目所在的县(市、区)进行补助。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每次补助不超过1000万;省级历史文化名城每次补助不超过500万。独立的历史文化街区每次补助不超过300万。资金下达后,市、县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项目补助范围内确定项目。

  (2)以下情况不予补助:各级名城主管部门当年未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资金申请的;名城保护工作受国家和省通报批评或要求整改未完成的;名城保护资金未按规定的补助范围使用或者绩效目标完成较差、截至申请时间连续2年未完成项目和资金支出的。出现上述情况,补助对象按照排序依次顺延。

  2.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补助

  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进行补助,每年重点补助10个左右,每个历史文化名镇补助不超过250万元,每个历史文化名村不超过150万元。补助周期3年,足额获得补助的名镇名村补助周期内不再安排补助资金。

  (1)重点支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集中连片地区的保护工作,推动名镇名村集中连片地区保护效果整体提升。

  (2)对其他地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根据上年度名镇名村保护资金实际投入和本年度计划投入情况进行排序补助,其中对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遗存较多的名镇名村,以及保护项目实施和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较好地区的名镇名村予以优先安排。

  (3)以下情况不予补助:各级名镇名村主管部门当年未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资金申请的;名镇名村保护工作受国家和省通报批评或要求整改未完成的;县(市、区)域内有上年度获得补助的名镇名村但未完成项目建设的。出现上述情况,补助对象按照排序依次顺延。

  3.古树名木保护补助

  根据各设区市本年度计划任务量占任务总量比率(权重40%)和最近一次补助资金预算执行率(权重60%)进行排序,按顺序进行补助。

  古树名木补助标准:

  (1)保护设施项目:2000年以上(含2000年)的补助标准不超过7万元/株;1000-2000年(不含2000年)补助标准不超过5万元/株;500-1000年(不含1000年)的补助标准不超过3万元/株;100-499年的补助标准不超过2万元/株;古树后备资源、名木及古树群按2000元/株的标准补助,一个古树群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树体养护项目:2000年以上(含2000年)的补助标准不超过5000元/株;1000-2000年(不含2000年)补助标准不超过4000元/株;500-1000年(不含1000年)的补助标准不超过3000元/株;100-499年的补助标准不超过2000元/株;古树后备资源、名木及古树群按不超过500元/株的标准补助,一个古树群最高不超过10万元。

  补助资金=申请保护古树名木株数*补助标准

  以下情况不予补助:各级城镇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当年未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资金申请的;城镇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受国家和省通报批评或要求整改未完成的;城镇古树名木保护资金未按规定的补助范围使用或者绩效目标完成较差、截至申请时间连续2年未完成项目和资金支出的。出现上述情况,补助对象按照排序依次顺延。

  4.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资金

  由省林业和草原局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围绕全省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工作,制定并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和申报指南,明确支持领域、支持方式、申报主体、申报程序、申请材料等。根据各地项目申报情况,省林业和草原局通过组织专家评审,对符合项目申报要求的项目择优进行补助,原则上每个项目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省级资金补助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60%。

  第五章 预算管理和资金使用

  第十七条 省本级专项资金,纳入省级部门预算管理;对市、县的转移支付资金,纳入省对下转移支付预算管理。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后一般不予调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申报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九条 资金应按照规定补助的范围和支出内容使用,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支出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事项的,要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资金的结余结转管理,按照财政结余结转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章 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级主管部门是专项资金使用主体,负责全面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绩效目标的设立要能全面、清晰反映专项资金预期产出和效果的总体情况,并以相应绩效指标予以细化、量化描述,主要包括产出指标、效益指标和满意度指标等,按照相关绩效标准要求设定和设置。

  (一)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全省整体绩效目标(省本级和转移支付资金),对整体绩效目标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财政厅审核。

  (二)实行因素法管理的转移支付资金,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市、县提出区域绩效目标要求;市、县主管部门负责按要求组织编报区域绩效目标,并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送省级主管部门。

  (三)实行项目法管理的转移支付资金,项目绩效目标由申请单位或实施单位设定,经市、县主管部门初审,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送省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各级主管部门应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运行监控机制,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施“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绩效监控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年度预算执行终了,省级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省本级资金使用单位根据要求,及时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形成绩效自评报告,报送省级主管部门审核;有关市、县主管部门按要求组织资金使用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形成绩效自评报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时间逐级上报省级主管部门;省级主管部门组织对全省绩效自评报告进行审核,汇总形成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按规定时间报省财政厅。

  第二十六条 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发现问题依法依规及时处理。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确保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安全、规范。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对相关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实施抢救性资源保护项目补助>的通知》(冀财建〔2019〕3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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