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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严禁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的公告

颁布时间:2016-08-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清理整治“红顶中介”的精神,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税务系统全面开展严禁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的专项治理工作,彻底斩断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与涉税中介的利益链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禁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的通知》(税总发〔2015〕75号)要求,现就禁止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税务人员严禁有以下行为

  (一)直接开办或者投资入股涉税中介,在涉税中介挂名、兼职(任职)或者出借(出租)注册税务师等资格证书,以任何理由强行安置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涉税中介机构就业;

  (二)强制、指定或者变相强制、变相指定纳税人接受涉税中介服务;

  (三)以任何名目在涉税中介报销费用、领取补贴(补助)或以其他形式取得经济利益;

  (四)利用税收征管权、检查权、执法权、政策解释权和行政监管权,与中介机构合谋作出有关资格认定、税收解释或决定,使纳税人不缴税、少缴税或减免退抵税,非法获取利益;

  (五)其他违反规定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税务机关领导干部落实三项制度

  (一)报告制度。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应在每年度《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配偶、子女从业情况”、“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和“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栏中,按要求填报从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的情况;

  (二)回避制度。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与税收业务相关的中介活动,应该回避,经劝阻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拒不退出或者本人不服从工作调整的,依规进行处理;

  (三)职后从业限制制度。领导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涉税中介兼职(任职),或从事涉税中介营利性活动。

  监督举报电话:024-23185018(注税中心)

  024-23185064(监察室)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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