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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

宁政规发〔2021〕3号

颁布时间:2021-08-21 发文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进一步提高我区上市公司质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使我区上市公司治理及运作更加规范,信息披露更加真实有效,主业更加突出,投资者回报机制持续优化,突出问题有效解决,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整体质量显著提升,为推动九大重点产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作出积极贡献。

二、深入实施优质企业上市“明珠计划”

(一)启动企业上市“育苗工程”。构建常态化上市培育机制。大力发展创业投资,深入开展资本市场培训,系统梳理不同板块后备企业资源,建立精准、动态、分层的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积极协调解决企业股改、上市过程中备案、环评、规划、确权等问题,培育重点企业发展壮大。(牵头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宁夏证监局,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等)

(二)优化企业上市“孵化工程”。积极对接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系统公司,争取对宁夏企业加大指导。发挥股权投资机构在促进公司优化治理、创新创业、产业升级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引导证券服务机构加大力度、创新模式,服务宁夏企业直接融资。(牵头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宁夏证监局,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等)

(三)推动企业上市“展翼工程”。引导企业积极适应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科创板、创业板,支持新三板企业晋级精选层并转板上市。加大对自治区属国有企业上市后备资源的挖掘力度,鼓励和支持混合所有制企业上市。加强对拟上市企业的培育和辅导,做好上市辅导监管,严把上市入口关和精选层入口关,提升规范化水平。力争“十四五”期间,新增上市企业5家—10家,其中新增国有上市企业1家—2家。新增新三板挂牌企业10家,鼓励国有企业积极挂牌新三板。(牵头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国资委,宁夏证监局,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等)

(四)实施企业上市“扶持工程”。针对资本市场改革,持续完善企业上市有关综合性扶持政策。支持鼓励各类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对拟上市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根据上市挂牌进程,可分阶段予以激励性支持或奖励性支持。各地级市可相应细化相关扶持性政策。(牵头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宁夏证监局,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等)

三、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

(五)规范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督促指导上市公司依法健全公司治理机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主动履行诚信义务,维护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切实保障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结合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合理界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相关方的权责,推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健全符合改革方向和要求的公司治理机制。(牵头单位:宁夏证监局,配合单位:自治区国资委、财政厅,宁夏税务局等)

(六)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以提升透明度为目标,督促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披露信息。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落实分行业信息披露,优化披露内容,增强信息披露针对性和有效性。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落实信息披露编报规则,提升财务信息质量。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要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并做到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推动上市公司建立健全环境信息、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制度。相关部门和机构要按照资本市场规则,支持、配合、监督上市公司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牵头单位:宁夏证监局,配合单位:自治区国资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生态环境厅等)

四、推动上市公司做优做强

(七)促进市场化并购重组。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的并购重组主渠道作用,鼓励上市公司积极通过资产重组、收购和分拆上市等激发市场活力。发挥证券市场价格、估值、资产评估结果在国有资产交易定价中的作用,支持国有企业依托资本市场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境内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境外优质资产,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提升上市公司国际竞争力。支持鼓励并购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社会资本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厅、国资委,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证监局,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等)

(八)拓宽多元融资渠道。加强上市公司再融资政策宣传解读,引导、支持上市公司结合发展需求和市场状况优化投资安排,统筹利用好股票和债券两个市场,通过增发、配股、发行优先股、债券及基础设施公募REITs等方式扩大直接融资规模,获取发展资金,增强核心竞争力和盈利能力。(牵头单位:宁夏证监局,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等)

五、解决上市公司突出问题

(九)积极稳妥化解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坚持“控制增量、化解存量”原则,加强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防控,压实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主体责任。强化对金融机构、上市公司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风险约束机制。严格控制限售股质押,上市公司大股东质押限售期股票应严格遵守相关规范要求及承诺。支持银行、证券、保险、私募股权基金等机构依法依规参与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化解。(牵头单位:宁夏证监局,配合单位: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保监局、自治区国资委,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等)

(十)严肃处置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公司利益。加强风险监测,及时发现风险苗头,坚决杜绝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对限期未整改或新发生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要严厉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市公司实施破产重整的,应当提出解决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的切实可行方案。(牵头单位:宁夏证监局,配合单位: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等)

(十一)强化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政策支持力度。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等重大突发事件,对上市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的,有关部门要依托中央宏观政策、金融稳定协调机制等,加强协作联动,落实产业、金融、财税等方面政策。各级人民政府要及时采取措施,维护劳务用工、生产资料、公用事业品供应和物流运输渠道,支持上市公司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牵头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宁夏证监局、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宁夏税务局、宁夏银保监局)

六、加大违法违规惩处力度

(十二)加大执法力度。严格落实证券法等法律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加大对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强线索发现和刑事移送,对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做到应移尽移。在办理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案件时注意区分上市公司责任、股东责任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个人责任;对涉案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一并查处。通过“互联网+监管”等信息化系统推进监管信息共享,强化联合惩戒工作机制,营造“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信用环境。落实证券民事诉讼和赔偿制度,大幅提高相关责任主体违法违规成本。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依法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推广落实证券期货纠纷示范判决机制,充分发挥证券期货调解组织作用。(牵头单位:宁夏证监局,配合单位:自治区公安厅、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厅、高级人民法院、财政厅、司法厅,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等)

七、健全上市公司退出机制

(十三)拓宽多元化退出渠道。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畅通多元化退出渠道,支持上市公司通过主动退市、并购重组、破产重整等方式出清风险,实现优胜劣汰。(牵头单位: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配合单位:宁夏证监局、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国资委等)

(十四)做好退市监管和处置工作。落实退市制度改革要求,加大退市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通过财务造假、利益输送、操纵市场等方式恶意规避退市行为,将缺乏持续经营能力、严重违法违规、扰乱市场秩序的公司及时清出市场。保持“零容忍”,加强行刑衔接,对违法违规主体严肃追责。支持投资者依法维权,落实先行赔付、责令回购等制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健全退市风险监测、预警及信息共享机制。完善退市风险联合防控工作机制,制定退市风险处置预案,确保上市公司平稳退市。(牵头单位:宁夏证监局,配合单位: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国资委,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等)

八、形成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工作合力

(十五)持续提升监管效能。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方向,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作为上市公司监管的重要目标。加强全程审慎监管,推进科学监管、分类监管、专业监管、持续监管,提高上市公司监管有效性。(责任单位:宁夏证监局)

(十六)强化上市公司主体责任。引导上市公司切实承担起规范发展、提高质量的主体责任,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专注主业、稳健经营,不断提高经营水平和发展质量。紧抓“关键少数”监管不放松,督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各尽其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对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督促上市公司依法维权。鼓励上市公司通过现金分红、股份回购等方式回报投资者。(牵头单位:宁夏证监局,配合单位:自治区国资委、财政厅等)

(十七)督促中介机构归位尽责。健全中介机构执业规则体系,明确上市公司与各类中介机构的职责边界,压实中介机构责任。督促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规范执业行为,严格履行核查验证、专业把关等法定职责,为上市公司提供高质量服务。相关部门和机构应配合中介机构依法依规履职,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信息。(牵头单位:宁夏证监局,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司法厅,宁夏银保监局,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等)

(十八)凝聚工作合力。建立健全财政、税务、海关、金融、市场监管、司法机关等单位的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支持性措施,增强政策效能。加强监管执法协作,协同处置上市公司各类风险。强化舆论引导监督,营造支持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良好环境。(责任单位: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宁夏证监局,各相关单位,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等)

本实施意见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1年8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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