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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贵州省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颁布时间:2021-05-21 发文单位:贵州省财政厅

为认真贯彻落实《贵州省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精神,现就《办法》规定的政策进行全面解读。

一、《办法》的起草背景

为有效保护、规范管理、合理利用草原资源,提高草原生产能力,加强草原建设、植被恢复、退化沙化草原改良和治理能力,促进我省草地资源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九条“因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应当交纳草原植被恢复费”以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2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235号)有关规定,我省制定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对促进草原资源合理利用、保护草原生态环境显得日益迫切。

根据农业农村部《草地分类标准》(NY/T2997—2016)的规定,全国草地共分九类,我省涉及低地草甸类、热性灌草丛类、暖性灌草丛类、山地草甸类等四类。2006年第二次国土资源调查的数据显示,目前我省天然草地面积为2,402万亩,其中可利用草地1,681万亩。我省毕节市、黔西南州已开展草原确权试点工作,其中毕节市已确权190万亩,黔西南州已确权9.57万亩。随着确权不断推进,全省可征收面积预计将增加到240万亩。

2020年以来,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林业局积极沟通、多次开展工作研讨,认真学习国家相关政策,借鉴其他省份工作经验,起草形成初稿,于11月征求了各级财政、林业部门的意见。12月7日,结合征求到的意见,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召开工作座谈会进行充分讨论并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林业局印发实施。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制定,分为总则、征收缴库、使用管理、附则等四部分,第一部分明确了草原植被恢复费的政策依据、应当缴纳和无需缴纳的情形、资金性质、监督检查规定等方面内容;第二部分明确了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缴库方式、临时占用草原活动的预收及按规定退费方面的内容;第三部分明确了草原植被恢复费“取之于草、用之于草、统筹使用”使用原则、资金使用范围及具体管理规定;第四部分规定了《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三、《办法》中需要说明的情况

(一)我省2020年草原植被恢复资金使用情况

2020年,省财政厅安排林业改革发展专项草原恢复保护资金300万元,其中省本级草原管理63.48万元,省对下236.52万元(其中用于关岭县人工种草生态修复试点项目172.52万元,用于全省31个县草原监测64万元)。

(二)省市县分享比例的设定考虑

结合其他省市的做法,我省草原植被恢复费省以下分享比例拟定为省、市、县20:20:60。主要考虑以下因素:一是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省财政厅近期将出台《贵州省自然资源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将退耕还林还草、草原生态系统保护修复等草原生态保护修复事项确认为省、市、县级共同财政事权,由省、市、县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应由省、市、县三级分享收入。二是比照其他省份的做法。经了解:内蒙古、江西省以下分享比例为20:10:70,甘肃省全额缴入省级国库,新疆缴入同级国库。我省参照内蒙古、江西等省份做法,将草原植被恢复费作为省、市、县分享收入。三是比照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体制。考虑森林与草原同为重要的生态保护自然资源,目前我省森林植被恢复费省、市、县按20:20:60比例分享,为提高我省税费征收的简便性和易操作性,草原植被恢复费省、市、县分享比例拟明确为20:2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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