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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

甘政办发[2015]147号

颁布时间:2015-10-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以下简称《意见》),稳步推进我省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第一阶段(2015—2017年):初步建立第三方治理政府引导推动机制,市场化运作模式探索取得进展;基本形成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市场机制,社会资本投入第三方治理明显增加;35个省级以上开发区,城镇生活污水、生活垃圾以及重点工业行业污染、重大项目建设、农村环境综合治理等领域推进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取得成效。

第二阶段(2018—2020年):污染治理效率和专业化水平不断提高,社会资本进入污染治理市场的活力进一步激发;排污者付费制度全面落实;环境公用设施投资运营体制改革基本完成,环境公共服务市场化供给体系基本形成;培育和形成一批环境服务公司;初步建立第三方治理市场,第三方治理理念深入推广,全省污染治理水平显著提升。

二、重点领域

(一)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循环化改造。加快推进金昌经济开发区等8个国家园区循环化改造试点,引导27个省级园区加快循环化改造步伐,推行“三废”治理、废弃物综合利用第三方治理,合理构建企业间产业链,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企业排污总量,降低污染治理综合成本。以污水处理、烟气治理和固废利用、集中供热等为重点,采取打捆方式引进第三方进行整体式设计、模块化建设、一体化运营,解决单个企业污染治理成本高、效果差等问题。

(二)环境公共服务领域。积极开展城镇生活污水、城镇集中供热、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等的第三方污染治理工作。采取特许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引入第三方治理企业,通过资产租赁、产权转让、资产证券化等途径盘活存量资产,推进环境公用设施投资建设运营市场化,解决政府包揽建设、运营、监管,角色定位不清晰和污染治理水平不高等问题。

(三)重点污染行业治理。大力支持“双百工程”示范企业推行工业污染治理。引导冶金、有色、电力、建材、钢铁、石化、化工等行业企业,运用形式多样、针对不同类别污染物的第三方治理模式。引导排污企业采取委托治理、委托运营、环境绩效合同管理等多种方式引进第三方治理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节能减排技改、环境污染治理等综合服务,解决少数企业偷排偷放、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等问题。

(四)重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与恢复。积极构建与重大建设项目同步开展的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在公路铁路建设、煤炭石油开采、重大水利工程、工业厂地搬迁等重大建设项目中,采取委托治理、委托运营的方式,引入第三方治理企业开展伴随治理服务,解决重大建设项目成为新的污染源、建设运营中对环境保护和修复不力的问题。

(五)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在农村环境综合治理领域,特别是城郊农村面貌提升改造、废旧农膜回收、尾菜资源综合利用、农村面源污染治理方面,鼓励采用环境绩效合同服务等方式引入第三方治理企业,开展收集转运、集中处理于一体的综合环境服务,解决政府一次性投入较大、回收处理体系不健全、运转不持续等问题。

三、主要任务

(一)推进环境公用设施市场化建设和运营。

1.加快环境公用设施市场化改革步伐。积极推广兰州市餐厨垃圾资源化与无害化处置、平凉市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理城市生活垃圾工程等各种模式,对于主要依靠政府付费回收投资成本的公益性、准公益性环境公用设施项目,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依法依规为投资者配置相关经营资源,稳定投资回报;对于经营收费不足以覆盖投资成本的项目,政府可适当予以补贴。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开展的第三方治理项目,业主单位要认真编制实施方案,相关部门从项目可行性、财政承受能力、公众意愿和接受程度等方面进行科学评估和充分论证,依法依规加快规划选址、土地利用、节能、环评等前期建设条件的审查。

2.支持环境公用设施建设投资多元化。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投入,支持我省环境公用设施建设。依托省循环经济产业投资基金,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健全多元化投入机制。鼓励各地采用PPP模式建设环境公用设施。在争取各类财政资金支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及管网建设、生活垃圾处理、餐厨垃圾及建筑垃圾资源化与无害化处置时,要优先申报和安排第三方治理类项目。

3.改革环境公用设施运营模式和体制。全面放开环境公用设施建设运营市场,打破垄断,引入竞争,建立规范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市场。鼓励重大建设项目业主剥离相关业务,引入专业公司开展环境整治工作。推动环境公用设施管理向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企业化模式转变,实行投资、建设、运营和监管分开,形成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管理专业的市场化运行机制。已建成的环境公用设施可通过TOT(转让—经营—移交)等模式,将一定期限的经营权或产权有偿转让给投资者,有效盘活环境公用设施存量。对各地污水收集和处理、垃圾处理项目等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城镇污染场地治理和区域性环境整治等,采用环境绩效合同服务等方式引入第三方治理。鼓励各市州、县市区、各企业引入环境服务公司开展综合环境服务。

(二)培育第三方治理市场。

1.引导带动第三方治理市场。各地要增加环境基本公共服务有效供给,加大环境保护资金投入力度,切实推动环保产业加快发展。分年度在全省征集推广污染减排第三方治理项目,重点推进脱硫脱硝除尘设施改造、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燃煤锅炉节能环保提升、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建设、城镇生活垃圾设施建设、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公路铁路建设污染整治、工业厂地搬迁地治理、重金属污染治理、矿山生态恢复治理、清洁生产、尾矿库隐患治理等第三方治理。加强节水减排,鼓励取水权转让,实施清洁水生产行动。

2.加大环保执法倒逼力度。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强化环保执法,扩大第三方治理市场需求。加强污染排放在线实时监测监控,倒逼企业引入第三方治理。进一步增强环境监管执法能力,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探索实施限期第三方治理,对因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要求,被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且拒不自行治理污染的企业,列出企业清单向社会公布,督促相关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委托环境服务公司进行污染治理。

3.培育第三方治污企业。通过不断发展壮大环保服务业,促进我省形成一批第三方治理企业。加快建设现代环保生产性服务体系,大力发展环保技术咨询、环境工程监理、清洁生产审核、节能环保技术及产品认证、节能环保设施委托运营等环保服务新业态。培育大型专业环保服务公司及咨询服务龙头企业。大力引导和鼓励钢铁、电力、水泥等企业依托自身技术优势和管理经验,成立第三方治理专业公司,开展专业化环保服务。发挥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协同促进关系,积极推进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大力支持合同能源管理公司拓展服务范围,提供咨询、治理、运营等节能环保一体化服务,促进第三方治理企业发展。积极鼓励各级政府投融资平台和社会资本建立混合所有制企业,参与全省第三方治理。支持各地引进国内外知名环保企业,在我省开展形式多样第三方治理业务。

4.加快排污权交易前期进展。积极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前期工作。推进兰州市等地区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到2017年,在试点地区基本形成管理规范、交易顺畅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体系。同时,积极鼓励其他有条件的市州率先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通过积极探索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体系,助推我省第三方治理机制建设。

(三)建立健全第三方治理机制。

1.规范第三方治理合作关系。排污企业和第三方治理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签订委托治理合同,明确委托事项、双方责任义务,约定治理标准、内容、费用;通过履约保证金(保函)、担保、调解、仲裁等方式,建立健全履约保障、监督、补偿等机制。第三方治理公司按照相关约定(合同)开展污染治理,排污企业承担污染治理主体责任。第三方治理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排污企业的委托要求,承担约定的污染治理责任。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加强第三方治理监管。鼓励排污企业、第三方治理企业与治污资金托管金融机构签订委托支付协议,排污企业将应支付的污染治理资金存入金融机构账户,金融机构依据环境监管部门对第三方治理效果的确认证明,支付第三方治理费用,保障排污企业权益和第三方治理企业收益。

2.确定第三方合理回报。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环境公共服务第三方治理项目,参照同行业平均利润、银行存贷款利率等因素,合理确定产品或服务价格,并明确产品或服务价格的调整周期、调整因素、启动条件等。对项目收入不能覆盖成本和收益,但社会效益较好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可通过运营补贴、资本补助以及依法依规配置土地等经营资源方式,稳定投资回报。补贴标准依据项目运营绩效评价结果,综合产品或服务价格、建造成本、运营费用、实际收益率、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要科学确定第三方投资收益水平,确保投资者获得合理收益的同时,不得给予高额固定收益回报。

3.建立第三方治理企业黑名单管理制度。及时跟踪第三方治理项目运营情况,做好污染排放监管工作。依法公开第三方治理项目环境监管信息,将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环境服务公司列入黑名单,定期向社会公布。将第三方治理企业信用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为政府补助资金安排、项目审批和银行给予融资服务等的重要依据。推动第三方治理公司定期发布环境责任报告,如实向社会公开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营情况以及各类污染物排放情况。

4.加快创新发展。更好地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创新运作及运营机制,通过政策扶持和激励,培育企业污染治理新模式。以省级工业园区、骨干节能环保企业等为实施主体,充分发挥我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节能环保重点企业的技术优势,建设一批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节能环保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示范平台。大力支持第三方治理企业加强科技创新、服务创新、商业及市场运作模式创新,加强技术改造,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方式,努力提高专业化治污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四)加强第三方治理市场监管。

1.完善监管体系。健全政府、投资者、公众共同参与的监督机制,实行准入、运营、退出全过程监管。加大排污单位污染治理和污染排放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公布排污单位环境违法信息,对涉及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一并予以公开。完善有奖举报制度和投诉受理机制,鼓励环境公益诉讼,强化社会共同监督。制定临时接管预案,在项目经营者发生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情形时,及时启动临时接管预案,保障公共环境权益。

2.规范市场秩序。对环境公用设施,一律采用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特许经营方或委托运营方。实施综合评标制度,将服务能力与质量、运营方案、业绩信用等列为招投标条件,不得设定地域歧视性条件,避免低价低质中标。切实有效维护第三方治理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引导形成良性竞争的市场发展环境。

3.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依托甘肃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甘肃省冶金有色工业协会、甘肃省建筑材料工业协会、甘肃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协会等行业组织,开展第三方治理企业技术交流等工作。积极借鉴省内外先进经验和做法,加强对第三方治理的跟踪研究;开展业务培训和案例分析,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的商业模式;组织开展技术咨询、绩效评估等。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行业整体素质,保障第三方治理企业运营水平和能力。

4.健全监管机制。各市州要统筹好公益性和经营性关系,对第三方治理的环境公用设施项目,在项目经营者处置相关的特许经营权、土地使用权、企业股权和建设设施等方面作出限制性规定,不得随意转让。

四、保障措施

(一)优化和改善政府服务。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简政放权相关规定,加快第三方治理项目各项前期建设条件的审查。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简化项目审批方式,做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控平台建设前期准备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建立联合审查制度,在政府统一的政务审批平台上实行并联审批。

(二)做好价格和收费激励。严格落实阶梯水价政策、差别电价政策。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完善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政策,适当提高收费标准,逐步覆盖全处理成本。严格落实垃圾发电价格政策。建立健全鼓励使用再生水、促进垃圾资源化的价格机制。全面落实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电价政策。建立健全雨水、中水、矿井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的配置和价格形成机制。

(三)加大金融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积极搭建政府、银行、第三方治理企业合作平台,为第三方治理企业提供有关融资服务。对国家鼓励发展的第三方治理重大项目,在贷款额度、贷款利率、还贷条件等方面给予优惠。加快推行绿色银行评级制度。鼓励保险公司开发相关环境保险产品,引导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企业投保。推进省水投公司等政策融资平台开展第三方污染治理。

(四)发展环保资本市场。对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治理企业,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实行优先申报;支持申报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公司债、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支持适度发展融资租赁业务,引入低成本外资。选择综合信用好的环境服务公司,积极开展私募债融资。探索发展债券信用保险。支持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治理企业上市融资,新三板挂牌。

(五)开展第三方治理试点。在临泽县做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的基础上,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等领域和钢铁、电力、建材等行业企业为重点,再组织一批第三方治理试点。积极引导对政府投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厂等环境公用设施建设和运营,以多种形式实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探索推进污染治理设施竣工验收第三方监测评估和污染源监督监测、污染源自动连续监测的政府购买服务,完善责任和监督机制。鼓励国有企业带头参与和实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发挥带动示范作用。鼓励企业新建项目优先考虑实施第三方治理。试点所在市州、县市区要密切关注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省直部门要加强指导,及时帮助试点地区做好总结,为全省推进工作提供经验。

(六)明确第三方治理责任分工。各市州、县市区力争在本区域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争取在某一行业或企业取得有效进展或突破,工作推进情况要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书面报告。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要加强统筹协调,落实好国家支持第三方治理的投融资、财税等政策。环境保护部门要强化环境执法和第三方治理监管。建设部门要深化城镇污水处理等环境公用设施建设运营体制改革。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追踪国家部委出台的支持政策、法规、标准等,结合工作职能,推进任务落实,稳步推进我省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大白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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