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兼营行为是指企业既销售应税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又从事免税货物或劳务的销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兼营行为应当分别核算,纳税人应当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和申报增值税:
1. 对于应税货物或劳务的销售,按照应税销售额的17%计算增值税;
2. 对于免税货物或劳务的销售,不计算增值税;
3. 对于兼营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并按照上述方法计算增值税。
在会计处理方面,纳税人应当设立两个科目分别核算应税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具体会计分录如下:
(1)对于应税销售额:
借:应收账款
贷:销售收入
贷:应交增值税
(2)对于免税销售额:
借:应收账款
贷:销售收入
在纳税申报方面,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分别填报增值税申报表,并在表中注明兼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