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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预习:税务管理

2013/12/10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第十三章

   知识点十七、税务管理

税务登记 (1)设立登记: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先工商后税务
(2)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
(3)注销登记: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先税务后工商
账簿、凭证管理 (1)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
(2)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指定企业印制;其他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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