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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预习:汇票的主票据行为——出票

2013/11/15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第九  

  知识点十三、汇票的主票据行为——出票

  1.记载事项

绝对记载事项 未记载该事项的,汇票无效 (1)表明“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
相对记载事项 若欠缺记载,并不必然导致票据无效,而是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加以确认 (1)付款日期。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
(2)付款地。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3)出票地。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2.出票的效力: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或者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付款时,应当依法向持票人清偿法律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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