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预习:票据权利
第九章
知识点九、票据权利
(一)票据权利的种类
1.付款请求权(第一次请求权):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提示票据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2.追索权(第二次请求权)
| 拒绝承兑 | 票据签发后,在法定时限内,持票人向付款人作提示承兑,付款人拒绝承兑时,持票人可依法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
| 拒绝付款 | 票据已经到期,在法定时限内,持票人向票据付款人或承兑人作付款提示,遭其拒绝时,持票人可依法行使追索权 |
| 破产、无钱 | 票据虽未到期,但持票人得知票据的付款人或承兑人已经被宣告破产,或因其他原因实质上已无款可付,持票人在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后,可依法向所有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
| 死亡、逃匿 | 当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时,持票人也可以向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行使和保全
1.票据权利的取得
(1)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对价。
【补充】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2)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补充】持票人无对价或不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其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
(3)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示例】甲签票据给乙,乙背书转让给丙,丁胁迫丙将票据背书转让给自己。
(1)丁的票据权利如何?
不享有票据权利。
(2)若丁赠送给不知情的戊,戊票据权利如何?
戊是无对价取得,权利不得优于丁,戊不享有票据权利
(3)若丁有偿转让给不知情的庚,庚票据权利如何?
庚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不受前手权利瑕疵的影响,享有完全票据权利。
2.票据权利的行使和消灭
| 票据 | 对象 | 起点 | 时间 |
| 商业汇票 | 出票人、承兑人 | 到期日 | 2年 |
| 银行汇票、本票 | 出票人 | 出票日 | 2年 |
| 支票 | 出票人 | 出票日 | 6个月 |
| 追索权 | 前手 | 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日 | 6个月 |
| 再追索权 | 前手 | 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日 | 3个月 |
【注意】追索权和再追索权的时效,是指对前手的时效,不包括对票据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权。超过6个月或3个月,持票人仍可对出票人、承兑人行使追索权或再追索权。
3.票据权利的保全
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债权人为防止其票据权利丧失,依票据法规定所为的行为。
【示例】为防止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因时效而丧失,采取中断时效的行为;为防止追索权丧失,采取做出拒绝证书的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