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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预习:票据权利

2013/11/15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第九  

  知识点九、票据权利

  (一)票据权利的种类

  1.付款请求权(第一次请求权):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提示票据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2.追索权(第二次请求权)

拒绝承兑 票据签发后,在法定时限内,持票人向付款人作提示承兑,付款人拒绝承兑时,持票人可依法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拒绝付款 票据已经到期,在法定时限内,持票人向票据付款人或承兑人作付款提示,遭其拒绝时,持票人可依法行使追索权
破产、无钱 票据虽未到期,但持票人得知票据的付款人或承兑人已经被宣告破产,或因其他原因实质上已无款可付,持票人在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后,可依法向所有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死亡、逃匿 当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时,持票人也可以向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行使和保全

  1.票据权利的取得

  (1)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对价。

  【补充】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2)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补充】持票人无对价或不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其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

  (3)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示例】甲签票据给乙,乙背书转让给丙,丁胁迫丙将票据背书转让给自己。

  (1)丁的票据权利如何?

  不享有票据权利。

  (2)若丁赠送给不知情的戊,戊票据权利如何?

  戊是无对价取得,权利不得优于丁,戊不享有票据权利

  (3)若丁有偿转让给不知情的庚,庚票据权利如何?

  庚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不受前手权利瑕疵的影响,享有完全票据权利。

  2.票据权利的行使和消灭

票据 对象 起点 时间
商业汇票 出票人、承兑人 到期日 2年
银行汇票、本票 出票人 出票日 2年
支票 出票人 出票日 6个月
追索权 前手 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日 6个月
再追索权 前手 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日 3个月

  【注意】追索权和再追索权的时效,是指对前手的时效,不包括对票据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权。超过6个月或3个月,持票人仍可对出票人、承兑人行使追索权或再追索权。

  3.票据权利的保全

  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债权人为防止其票据权利丧失,依票据法规定所为的行为。

  【示例】为防止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因时效而丧失,采取中断时效的行为;为防止追索权丧失,采取做出拒绝证书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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