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正保会计网校

正保会计网校

当前位置:正保会计网校 > 资产评估师 > 复习指导 > 财务会计 > 正文

2014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财务会计》预习:亏损合同与重组义务

2013/11/11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第七章

  知识点二十五:亏损合同与重组义务

  1.待执行合同变为亏损合同

  亏损合同产生的义务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其中,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

  (1)金额的确定

  预计负债的计量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中较低者。(2)科目的确定

  ①待执行合同变为亏损合同时,合同存在标的资产的,应当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按规定确认减值损失,此时,企业通常不需要确认预计负债;再将预计亏损超过该减值损失的部分确认为预计负债。

  ②合同不存在标的资产的,亏损合同相关义务满足规定条件时,应当确认预计负债。

  2.重组事项

  (1)重组,是指企业制定和控制的,将显著改变企业组织形式、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的计划实施行为。属于重组的事项主要包括:

  ①出售或终止企业的部分业务。

  ②对企业的组织结构进行较大调整。

  ③关闭企业的部分营业场所,或将营业活动由一个国家或地区迁移到其他国家或地区。(2)重组义务的确认

  企业因重组而承担了重组义务,并且同时满足或有事项的三项确认条件时,即满足5个条件才能确认预计负债。

  ①同时存在下列情况的,表明企业承担了重组义务:有详细、正式的重组计划,包括重组涉及的业务、主要地点、需要补偿的职工人数及其岗位性质、预计重组支出、计划实施时间等;该重组计划已对外公告。

  ②需要判断重组义务是否同时满足或有事项的三个确认条件。即:判断其承担的重组义务是否是现时义务、履行重组义务是否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重组义务的金额是否能够可靠计量。只有同时满足这三个确认条件,才能将重组义务确认为预计负债。

2019评估师备考指导 2018资产评估师考试成绩查询入口已开通 资产评估师2019高效取证方案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2024 www.fawtography.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