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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5日,某市税务局稽查局接群众举报称:该市某花岗石生产厂采取收现金不开发票的手段大肆偷逃国家税款。经过账内检查、账外调查,查实该厂偷税125000元,占其应纳税额的10%,经过审理之后,于11月2日向该厂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追缴该厂所偷税款125000元,加收滞纳金23800元,并处罚款50000元。该厂对稽查局的行政处罚不服,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查认为,稽查局在进行税务行政处罚时违反了法定程序,遂判决稽查局败诉。
1、根据行政法理论和法律规定,稽查局的机构性质和法律地位体现在( )。
A、税务机关的派出机构
B、在得到授权的情况下,可以成为行政主体
C、对其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D、若超出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应以稽查局为被告
E、税务机关的内部机构
【正确答案】 BCDE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行政主体、税务行政复议管辖、行政诉讼管辖。稽查局是税务机构的内部机构。
2、下列有关本案税务行政处罚程序的表述中错误的有( )。
A、税务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B、在税务机关送达告知书后,若该厂在3日之内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则税务机关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C、在税务机关送达告知书后,若该厂逾期不提出书面听证申请,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则直接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D、税务机关在举行听证之后,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E、税务机关适用较大数额的罚款标准:对公民或者其他组织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作出10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
【正确答案】 E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稽查局在进行税务行政处罚时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31条和第42条关于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的有关规定。正确的处罚程序是:向该厂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若该厂在3日之内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则在举行听证之后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若该厂逾期不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则直接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0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所以选项E错误。
3、根据相关规定,下列对该厂违法行为的处理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稽查局应当将该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B、如果经稽查局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在公安机关立案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C、若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应当接受检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D、若稽查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则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E、涉税案件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正确答案】 BC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涉税犯罪的规定。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对逃避缴纳税款达到规定的数额、比例标准,已经构成犯罪的初犯,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一是在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二是缴纳滞纳金;三是已受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这三个条件紧密结合、缺一不可,只有同时具备,初犯才可以免责。只要纳税人接到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或者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就意味着初犯免责的要件并不具备,税务机关就应将案件移送给公安机关,并由此进入刑事诉讼程序。而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即使纳税人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接受行政处罚,也不能带来初犯免责的法律结果,因为纳税人已经不可逆转地充分了逃税犯罪的构成要件,其补缴应纳税款等行为只能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选项A错误,没有考虑到初犯补税免罪的情况。选项D错误,有情节严重的要求。选项E错误,涉税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4、本案一审行政判决生效后,( )可以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A、原审案件审判员
B、原审人民法院院长
C、上级人民法院
D、人民检察院
E、该花岗石生产厂
【正确答案】 BC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提起行政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包括原审人民法院院长、上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所以选项B、C、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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