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周年

查封扣押有啥规定?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正小保 2026/06/24 10:28:05  字体:
查封、扣押是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常用的行政强制措施,以下从实施主体、对象、程序等多方面为你介绍相关规定。

行政机关实施查封、扣押措施,首先实施主体必须合法。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这是为了确保权力行使的专业性和规范性,避免权力滥用。

对于查封、扣押的对象,法律也有明确规定。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在实施程序方面,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法定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关于查封、扣押的期限,一般情况下,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如果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总之,查封、扣押措施的实施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以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确保行政执法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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