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税制改革是我国税收制度发展史上的一次重大变革,具有深远的意义和广泛的影响,主要改革内容如下:
首先是实行国营企业利改税。这是此次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将国营企业原来向国家上缴利润的制度改为缴纳所得税,把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通过税收形式固定下来。第一步利改税于1983年开始试点,对有盈利的国营大中型企业按55%的比例税率征收所得税,税后利润一部分上缴国家,一部分留给企业;对有盈利的国营小型企业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所得税,税后利润原则上归企业支配。1984年进行了第二步利改税,进一步完善了利改税办法,调整了所得税税率,对国营大中型企业在缴纳所得税后,还要征收调节税,使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更加合理。
其次是全面改革工商税制。建立了多税种、多环节、多层次的复合税制体系。新设置了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等税种。产品税是对生产应纳产品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收入金额或销售数量征收的一种税;增值税则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它有利于避免重复征税,促进专业化协作生产的发展;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盐税是对盐的生产和运销征收的一种税。
此外,还开征了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等税种。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资源级差收入征收的一种税,旨在调节资源级差收入,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而开征的;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土地使用税是对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使用的土地面积定额征收的一种税;车船使用税是对行驶于公共道路的车辆和航行于国内河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