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所得的征税范围在税法(二)中有明确规定。从所得类型的角度来看,境外所得涵盖了多种不同性质的收入。
首先是境外的经营所得。这主要指居民个人或企业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所得。比如中国居民企业在国外设立分公司,该分公司在当地开展业务产生的利润就属于境外经营所得。对于企业而言,其境外经营所得要按照我国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后,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次是境外的劳务报酬所得。当个人在境外为非居民企业或个人提供劳务而获得的报酬,就属于此类。例如中国公民在国外为当地一家公司提供技术咨询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劳务报酬所得在计算应纳税额时,需要考虑扣除一定的费用后按照相应税率计税。
还有境外的稿酬所得。如果个人在境外发表作品并取得稿酬收入,也在境外所得征税范围内。稿酬所得有其特殊的计税方式,通常会给予一定的优惠扣除。
另外,境外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也在征税范围内。当个人或企业将自己的特许权(如专利、商标等)授权给境外单位或个人使用而获得的收入,就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也是境外所得的重要组成部分。居民企业或个人从境外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需要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税款。
财产租赁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同样属于境外所得征税范围。比如个人将境外的房产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或者转让境外的股权、房产等财产取得的收益。
总之,境外所得的征税范围较为广泛,涉及多种所得类型,旨在全面、合理地对居民个人和企业的境外收入进行税收管理,维护国家税收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