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在2022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自2023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应当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股权激励计税期限相关的具体时间规定,在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计税期间(2022年12月31日前),是按一次取得的股权激励收入来计税,不涉及像某些按年、按月等常规期限的概念,是就该次股权激励收入一次性计算应纳税额。
而自2023年1月1日并入综合所得计税时,是按照一个纳税年度来计算,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将股权激励收入与其他综合所得合并,按年度综合所得适用税率来计算全年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