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房转让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这其中包含了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比如说以协议、招标、拍卖等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纳税人所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按照规定补缴的出让金;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向原土地使用权人实际支付的地价款。同时,还涵盖了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像登记、过户手续费等。
其次是房地产开发成本。它涵盖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前期工程费,比如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建筑安装工程费,即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包含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公共配套设施费,例如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然后是房地产开发费用。这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扣除方式。纳税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的,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注:利息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另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也是可以扣除的。具体包括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对于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