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总纳税企业预缴税款的方式和相关规定如下:
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在预缴税款方面,汇总纳税企业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照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预缴;在规定期限内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也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按照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预缴。预缴方式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
具体的预缴分摊方法如下: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计算公式为: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 (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 (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50%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就地申报预缴。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另外50%部分,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及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就地申报预缴。
此外,对于当年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撤销的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汇总纳税企业预缴税款的规定较为复杂,企业需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准确计算和预缴税款,以确保税务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