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产自用税额计算在税法(一)中是一个重要的知识点,不同税种有不同的计算方法,下面主要以消费税和资源税为例进行介绍。
对于消费税,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其计税依据的确定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比如某化妆品厂将自产的一批化妆品用于职工福利,当月该厂同类化妆品的平均销售价格为每套200 元(不含税),移送50套,那么消费税应纳税额就用销售价格乘以数量再乘以消费税税率来计算。二是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 =(成本 利润)÷(1 - 消费税税率),应纳税额 = 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例如,某企业将自产的高档手表用于赠送客户,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该手表的成本为10000元,成本利润率为10%,消费税税率为20%,则组成计税价格 =(10000 10000×10%)÷(1 - 20%)= 13750元,应纳税额 = 13750×20% = 2750元。
在资源税方面,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资源税,但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一般情况下,计税依据为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如果纳税人有视同销售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价格的,或者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组成计税价格等方法确定销售额。组成计税价格 = 成本×(1 成本利润率)÷(1 - 资源税税率) 。比如某煤矿将自产的原煤用于职工食堂,没有销售价格,已知该煤矿生产原煤的成本为50万元,成本利润率为10%,资源税税率为5%,则组成计税价格 = 50×(1 10%)÷(1 -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