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等税种时,计税依据是包含价外费用的。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之所以计税依据包含价外费用,是因为价外费用本质上是销售方因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而额外获取的经济利益,它构成了销售方的全部收入。如果不将其计入计税依据,会导致税基缩小,使得国家税收收入减少,同时也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因为不同销售方可能因价外费用处理方式不同而承担不同的税负。
例如,某企业销售应税消费品,不含税销售额为100万元,同时向购买方收取了5万元的手续费(属于价外费用)。在计算消费税时,计税依据就应该是100 5 = 105万元,而不是仅以100万元作为计税依据。
所以,从价定率的计税依据是包含价外费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