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在合同订立阶段,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忠实、保密、协助等附随义务。例如,在谈判过程中,一方故意隐瞒重要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这就违反了附随义务。比如甲公司与乙公司洽谈合作项目,甲公司故意隐瞒自身存在重大债务纠纷的情况,这就是违反了先合同义务。
其次,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损失是指相对人因信赖合同会有效成立却由于合同最终不成立或无效而受到的利益损失。这种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如为缔约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像差旅费、咨询费等;也包括间接损失,如丧失与第三人另订合同的机会所产生的损失。例如,丙公司基于对丁公司的信赖,为准备与丁公司签订合同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进行市场调研和项目筹备,但最终丁公司无故终止谈判,导致丙公司前期投入无法收回,这就造成了丙公司的信赖利益损失。
再次,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对方造成损害,仍然积极追求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过失则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给对方造成损害,但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比如,戊公司在与己公司签订合同过程中,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却仍然与己公司进行谈判,这就是故意的过错行为。
最后,缔约人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即相对方的信赖利益损失是由缔约方的过错行为直接导致的。如果对方的损失与缔约方的行为没有直接关联,那么就不能要求缔约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例如,庚公司在与辛公司谈判过程中,辛公司的损失是由于自身经营不善导致的,而不是因为庚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