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赔偿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是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所遭受的现有财产的减少。这其中包含了为订立合同而支出的各项费用。比如,为了与对方进行谈判,当事人可能需要支付差旅费,像往返的交通费用、住宿费用等,这些都是为了促成合同签订而实际发生的支出。还有为准备履行合同而产生的费用,例如企业为了即将签订的合同购置生产设备、原材料等所花费的资金。另外,在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情况下,当事人因返还财产而支出的费用也属于直接损失的范畴。
其次是间接损失。间接损失主要指的是丧失与第三人另订合同的机会所产生的损失。当一方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合同无法成立或者无效时,另一方当事人可能因此失去了与其他第三人订立合同从而获取利益的机会。这种机会损失虽然不是实际已经发生的财产减少,但它是基于合理的预期而可能获得的利益。例如,甲企业原本有机会与乙企业签订一份利润丰厚的合同,但由于丙企业在与甲企业缔约过程中的过错行为,使得甲企业与丙企业的合同未能成立,同时也错过了与乙企业签约的时机,那么甲企业因丧失与乙企业签约所可能获得的利润就属于间接损失。
在确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遵循合理预见规则、过失相抵规则等,以确保赔偿的公平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