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动产质权中,出质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义务:
首先是交付质物的义务。出质人应当按照质押合同的约定,将质物交付给质权人占有。这是动产质权设立的关键要件。只有出质人完成质物的交付,质权才得以有效设立。例如,甲以自己的一批货物为乙设立质权,甲就必须将这批货物实际交付给乙,否则质权无法成立。交付的方式可以是现实交付,也可以是简易交付、指示交付等,但不能采用占有改定的方式,因为占有改定无法使质权人实际占有质物,不利于质权的实现和保障。
其次,出质人有瑕疵担保义务。出质人应保证质物不存在质量瑕疵以及权利瑕疵。如果质物存在质量瑕疵,导致质权人遭受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比如,出质的机器设备存在隐蔽的质量问题,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给质权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出质人就需要对该损失进行赔偿。对于权利瑕疵,若质物存在被第三人追夺等情况,出质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以保障质权人的合法权益。
再者,出质人有不得擅自处分质物的义务。在质权存续期间,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擅自转让、赠与质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质物。因为质物已经交付给质权人占有,质权人对质物享有一定的控制权。如果出质人擅自处分质物,可能会损害质权人的利益。例如,出质人在质权存续期间将质物转让给第三人,这可能导致质权人无法就该质物实现其债权。
最后,出质人有偿还必要费用的义务。质权人在保管质物过程中,可能会支出一些必要的费用,如保管费、维护费等。这些费用应当由出质人承担。因为质物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出质人,质权人只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而占有质物。例如,质权人对出质的车辆进行日常保养所花费的费用,出质人应当予以偿还。
综上所述,出质人在动产质权中承担着交付质物、瑕疵担保、不得擅自处分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