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权人拥有以下多项权利:
首先是占有质物的权利。质权的设立以质物的交付为要件,质权人有权占有出质人交付的质物。这是质权人实现质权的基础,通过占有质物,可以防止出质人随意处分质物,保障质权人的债权安全。例如,甲将自己的汽车出质给乙,乙占有该汽车后,甲就不能随意将汽车转让给他人。
其次是收取孳息的权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这里的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比如,出质的母牛生下的小牛属于天然孳息,出质的存款产生的利息属于法定孳息。质权人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再次是质权保全权。当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时,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果出质人不提供,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例如,出质的机器设备因自然损耗出现损坏,价值大幅降低,质权人就可以行使该权利。
然后是优先受偿权。这是质权人最核心的权利。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质权人有权就质物优先受偿。即质权人可以就质物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人受偿,以保障自己的债权得以实现。
最后是转质权。经过出质人同意,质权人可以将质物转质给第三人。转质后,质权人对质物的质权不受影响,并且转质权的效力优先于原质权。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质权人对质物的利用方式和权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