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的计税依据根据不同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情形有所不同,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契税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例如,甲企业购买一块土地,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成交价格为500万元,那么契税的计税依据就是500万元。
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计税依据。因为赠与行为没有实际的成交价格,所以需要征收机关按照市场上类似土地、房屋的交易价格来确定计税依据。比如,张三将一套房屋赠与李四,征收机关会参考该房屋所在区域类似房屋的市场交易价格来确定契税的计税依据。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计税依据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也就是说,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例如,A与B交换房屋,A房屋价值300万元,B房屋价值250万元,那么A需要就50万元(300 - 250)的差价缴纳契税。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这是因为划拨土地在转让时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等费用,所以以这部分费用作为计税依据。
此外,如果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计税依据。这样可以防止纳税人通过不合理的定价来逃避契税的缴纳,保证契税征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