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你没有明确指出“两者”具体是什么,我先以企业所得税中常见的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这两者的扣除标准为例进行分析。
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标准是不一样的。
对于业务招待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例如,某企业当年销售(营业)收入为10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10万元。按照发生额的60%计算,可扣除金额为10×60% = 6万元;按照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计算,可扣除金额为1000×5‰ = 5万元。由于5万元小于6万元,所以该企业当年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为5万元,超过部分不得在当年扣除。
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一般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还是以上述企业为例,当年销售(营业)收入为1000万元,那么当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限额为1000×15% = 150万元。如果该企业当年实际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120万元,未超过扣除限额,可全额扣除;如果实际发生180万元,那么当年只能扣除150万元,超过的30万元可以结转到以后年度继续扣除。
综上所述,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标准在计算方式、扣除比例以及对超过部分的处理上都存在明显差异。当然,如果“两者”并非这两项费用,请你明确指出具体内容,以便我更准确地为你解答扣除标准是否一样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