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税法发展的转折点是18世纪末英国开征所得税。
在18世纪末之前,传统的税法体系主要以间接税为主。间接税是对商品和劳务的流转额征税,比如消费税、关税等。这些税种征收相对容易,税源较为稳定,政府通过对商品交易环节征税来获取财政收入。然而,间接税存在一些明显的弊端。它具有累退性,即无论纳税人收入高低,在消费相同商品时承担相同的税负,这对于低收入者来说负担相对较重,不利于社会公平。而且,间接税主要依赖于商品的生产和流通,随着经济的发展,其对经济活动的抑制作用逐渐显现,不利于经济的进一步扩张。
18世纪末,英国由于战争等原因面临巨大的财政压力。为了筹集足够的资金,英国政府于1799年开征了所得税。所得税是以纳税人的所得为征税对象,根据纳税人的收入水平来确定税负,具有较强的累进性。高收入者承担较高的税负,低收入者承担较低的税负甚至无需纳税,这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税收的公平原则。
所得税的开征标志着近代税法从以间接税为主向以直接税为主的转变。它使得税法更加注重纳税人的实际负担能力,能够更好地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同时,所得税的征收也要求税务机关具备更完善的征管体系和更高的征管能力,推动了税收征管制度的现代化发展。此后,世界各国纷纷效仿英国开征所得税,所得税逐渐成为各国税收体系中的重要税种,对近代税法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因此可以说英国开征所得税是近代税法发展的转折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