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税法(一)中,自产自用车辆纳税有着明确的规定。
首先,自产自用车辆涉及到车辆购置税。根据相关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如果没有同类应税车辆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 = 成本×(1 成本利润率)。对于征收消费税的应税车辆,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税额,即组成计税价格 = 成本×(1 成本利润率)÷(1 - 消费税税率)。
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看,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辆移送使用的当天。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自产自用车辆纳税的规定旨在确保税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一方面,对于企业或个人自产自用车辆,通过明确计税价格的确定方式,防止纳税人通过不合理定价来逃避纳税义务。另一方面,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申报缴纳期限,有助于税务机关进行有效的税收征管,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及时足额入库。
例如,某汽车生产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一辆汽车用于内部办公使用,该企业生产的同类汽车市场销售价格为不含税20万元,那么就按照20万元作为计税价格来计算车辆购置税。如果该企业生产的这款汽车没有同类市场销售价格,假设其生产成本为15万元,成本利润率为10%,且该汽车不属于征收消费税的车辆,那么组成计税价格 = 15×(1 10%) = 16.5万元,就以16.5万元作为计税依据来缴纳车辆购置税。
总之,自产自用车辆纳税规定对于规范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维护税收秩序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