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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资源税计税依据确定?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正小保 2026/05/26 09:44:07  字体:
自用资源税的计税依据确定需要分不同情况进行分析。

当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一般可以分为两种情形,即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和用于其他方面。

如果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这种情况下移送使用时不缴纳资源税。因为在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过程中,资源的价值最终会在最终应税产品销售环节体现并计算缴纳资源税。例如,煤矿企业将自采原煤连续加工洗选煤,在原煤移送加工洗选煤时,不需要对原煤缴纳资源税,而是在洗选煤销售时,以洗选煤的销售额为计税依据来计算缴纳资源税。

而当纳税人将应税产品用于非连续生产应税产品、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对外捐赠、投资、偿债等其他方面时,视同销售,需要缴纳资源税。对于这种视同销售的情况,计税依据的确定方式如下:如果有同类应税产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如果没有同类应税产品销售价格的,按照后续方法确定:从价计征的,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 成本利润率)÷(1 - 资源税税率);从量计征的,则以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比如,某石油企业将自采原油用于本企业的基建工程,就需要视同销售缴纳资源税,若有近期同类原油销售价格,就按该价格计算;若没有,则需采用合适的方法确定计税依据来计算应缴纳的资源税。

综上所述,自用资源税计税依据的确定要根据自用的具体用途和实际情况,遵循相关税收法规规定,准确合理地确定,以保证资源税的正确计算和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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