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履行是指义务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由他人代为履行可以达到相同目的的,行政机关可以自己代为履行或者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向义务人征收代履行费用的强制执行制度。代履行需遵循严格的程序,具体如下:
首先是催告。行政机关作出代履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这一步骤给予当事人再次主动履行义务的机会,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是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在催告过程中,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如果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然后是作出代履行决定书。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代履行决定。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等内容。
接着是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在代履行前送达当事人,让当事人知晓代履行的相关安排。
再就是代履行实施。代履行三日前,再次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确保代履行活动依法进行。
最后是费用结算与执行文书的制作。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总之,代履行程序的严格规定,既保证了行政决定的有效执行,又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