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税法(一)中,自用应税品计税依据的确定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况,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情况。当纳税人将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不缴纳消费税,这种情况下不存在计税依据的问题。因为在最终生产出的应税消费品销售时才缴纳消费税。例如,酒厂将自己生产的酒精用于连续生产白酒,酒精移送使用时不缴纳消费税,而是在白酒销售环节计税。
若将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比如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这种情况下要视同销售缴纳消费税。其计税依据按以下顺序确定:
一是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无销售价格的。
二是如果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对于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 =(成本 利润)÷(1 - 消费税比例税率)。公式中的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产品生产成本,利润是指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对于复合计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 =(成本 利润 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 - 消费税比例税率)。
对于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其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例如,某企业将自产的啤酒用于职工福利,就以移送使用的啤酒数量作为计税依据。
综上所述,自用应税品计税依据的确定要根据具体用途、是否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等因素综合判断,不同的情形适用不同的计税方法和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