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消费税征收体系中,有部分应税消费品实行双环节征收。双环节征收是指在生产(进口)环节和零售或批发环节都要征收消费税,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加强对特定消费品的税收调节,增加财政收入,同时引导消费行为。
首先是卷烟。卷烟在生产环节和批发环节都要征收消费税。在生产环节,甲类卷烟税率为56%加0.003元/支,乙类卷烟税率为36%加0.003元/支。而在批发环节,还要加征一道从价税,税率为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之所以对卷烟实行双环节征收,是因为卷烟消费对公众健康有一定危害,通过双环节征税可以提高卷烟价格,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卷烟消费,同时也能增加财政收入用于公共健康事业等。
其次是超豪华小汽车。超豪华小汽车是指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照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然后在零售环节,还要加征一道10%的消费税。对超豪华小汽车实行双环节征收,主要是为了调节高消费,体现税收的公平性,对高收入群体的消费行为进行一定的税收调节。
最后是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它们在生产、进口环节不征收消费税,而是在零售环节征收,税率为5%。虽然这与前面两种情况在环节上表述略有不同,但本质上也是双环节征收的一种特殊形式,将征收环节后移到零售环节,有利于加强税收征管,同时也能更好地体现消费税对特定消费行为的调节作用。
综上所述,卷烟、超豪华小汽车以及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是实行双环节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