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是否可以抵税,需要分情况来详细分析。
首先,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自身销售农产品而言,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无论销售的是自产农产品还是购进后再销售的农产品,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是依据不含税销售额乘以征收率来确定应纳税额,不存在抵税的情况。例如,某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一批农产品取得含税收入10300元,征收率为3%,则不含税销售额为10300÷(1 3%) = 10000元,应缴纳增值税为10000×3% = 300元,这里不涉及进项税额的抵扣。
其次,对于购买方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的情况。如果购买方是一般纳税人,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可以按照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根据相关政策,一般纳税人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如果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比如,一般纳税人A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B处购进农产品,取得B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金额为10000元,税额为300元,A企业如果将该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税率为9%的货物,那么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0000×9% = 900元,而不是按照发票上注明的税额300元抵扣。
综上所述,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自身不可抵税,但一般纳税人购买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农产品并取得专用发票时,可按规定计算抵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