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税法(一)中,视同转让收入的确定是一个重要的知识点,不同情形下视同转让收入的确定方法有所不同,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对于增值税方面视同销售情形下收入的确定。当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是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这是基于企业自身过往的销售数据,具有一定的参考性和稳定性。比如一家生产服装的企业,将自产的一批服装用于职工福利,就可以参考近期该类服装在市场上的平均售价来确定视同转让收入。二是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如果纳税人自身没有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可供参考,就可以采用其他纳税人同类货物的平均售价。例如某新成立的企业,没有相关销售数据,就可以参考同行业其他企业同类产品的价格。三是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 = 成本×(1 成本利润率)。对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税额。
其次,在土地增值税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一是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二是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最后,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发生视同销售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例如企业将外购的礼品用于赠送客户,可按购买该礼品时的价格确定视同转让收入。
总之,视同转让收入的确定需要根据不同的税种和具体情形,按照相应的规定和顺序来进行准确判断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