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综合所得中,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税款有其特定的规定和计算方法。
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
具体来说,当劳务报酬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时,应预扣预缴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预扣预缴税额 =(每次收入 - 800)×预扣率 - 速算扣除数。例如,小张取得一次劳务报酬收入3000元,那么他此次劳务报酬的收入额为3000 - 800 = 2200元。对照预扣率表二,预扣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0,所以应预扣预缴税额 = 2200×20% - 0 = 440元。
当劳务报酬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时,应预扣预缴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预扣预缴税额 = 每次收入×(1 - 20%)×预扣率 - 速算扣除数。假设小李取得一次劳务报酬收入8000元,其收入额为8000×(1 - 20%) = 6400元。根据预扣率表二,预扣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0,应预扣预缴税额 = 6400×20% - 0 = 1280元。
这里的“每次收入”对于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劳务报酬所得要和工资薪金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合并为综合所得,按照综合所得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多退少补。 这样的规定既考虑到劳务报酬所得获得者的实际情况,也保证了税收制度与综合所得征收管理的对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