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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正小保 2026/05/14 16:33:03  字体:
质权人在质押关系中拥有一系列权利和义务,以下分别进行详细阐述。

质权人的权利主要包括:
第一,占有和留置质物的权利。质权以占有质物为成立要件,质权人有权在债权未受清偿前占有质物。如果出质人要取回质物,质权人可以拒绝。这种占有和留置权是保障质权人债权实现的重要手段。比如,甲将自己的珠宝质押给乙以担保债务,在债务未清偿前,乙有权占有该珠宝,甲若要求取回,乙可依法拒绝。
第二,优先受偿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质权人有权就质物优先受偿。质权人可以通过拍卖、变卖质物等方式,将所得价款优先用于清偿自己的债权。例如,丙向丁借款并以汽车质押,到期丙未还款,丁有权将汽车拍卖,用所得款项优先偿还自己的借款。
第三,收取孳息的权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该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比如,质押的母牛生下小牛,质权人有权收取小牛,但要先扣除为照顾母牛和小牛所支出的费用。
第四,转质权。质权人在经过出质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将质物转质给第三人。转质权人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内,就质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质权人的义务主要有:
第一,保管质物的义务。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例如,戊质押给己一批电子产品,己因保管不当导致电子产品受潮损坏,己就需要对戊进行赔偿。
第二,返还质物的义务。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当债务得到清偿后,质权人的质权消灭,此时应及时将质物返还给出质人。
第三,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物的义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否则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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