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税法(二)中,交换房产契税计税依据的确定需要分情况来详细说明。
首先,当交换的房产价格相等时,根据契税相关规定,免征契税。这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双方交换房产的价值对等,没有一方在经济价值上获得额外的利益,所以不征收契税。例如,甲和乙交换房产,甲的房产市场评估价值为200万元,乙的房产市场评估价值同样为200万元,此时双方都无需缴纳契税。
当交换的房产价格不相等时,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比如,甲用价值300万元的房产与乙价值250万元的房产进行交换,那么乙需要按照50万元(300 - 250)这个价格差额作为计税依据来缴纳契税。假设当地契税税率为3%,那么乙应缴纳的契税税额就是50×3% = 1.5万元。
在确定交换房产契税计税依据时,还需要注意房产价格的确定。一般要以市场价格为基础进行评估,以保证计税依据的公平合理。如果没有市场价格可供参考,税务机关可能会按照一定的方法进行核定,比如参照同类房产的近期交易价格、重置成本等。此外,对于交换房产过程中涉及的一些附属设施等,也需要根据其是否构成房产价值的一部分来确定是否计入计税依据。例如,房屋附带的装修、车库等,如果这些附属设施的价值已经包含在房产的整体价格中,那么在确定计税依据时就应一并考虑。 总之,准确确定交换房产契税计税依据,对于征纳双方正确履行纳税义务和征税职责都非常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