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是指企业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或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等,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需要将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的行为。下面为你详细介绍不同情况下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方法。
首先是按原抵扣进项税额转出。如果企业能够准确确定原抵扣的进项税额,那么直接按照该税额进行转出即可。例如,企业购进一批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00元,增值税税额1300元,已认证抵扣。后来该批原材料全部用于集体福利,此时就应将已抵扣的1300元进项税额转出。
其次是按比例计算进项税额转出。当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时,通常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即按征税时该货物或应税劳务适用的税率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转出额 = 当期实际成本×税率。例如,企业因管理不善导致一批库存商品被盗,该批商品账面成本为8000元,其中包含运费成本500元。已知该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运费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9%。则应转出的进项税额为(8000 - 500)× 13% 500× 9% = 975 45 = 1020元。
对于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情况,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 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例如,某企业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为10000元,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为200000元,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为100000元,当期全部销售额为500000元。则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 10000×(200000 100000)÷ 500000 = 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