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产货物用于投资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
在增值税的规定中,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当企业将自产货物用于投资时,虽然没有实际的货币交易,但从税收角度来看,相当于企业将货物销售给了被投资单位,然后用取得的资金进行投资。所以要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计税价格通常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如果没有同类货物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 = 成本×(1 成本利润率)。
从企业所得税角度来看,企业将自产货物用于投资,也应视同销售货物,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如,甲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一批产品用于对乙企业的投资,该批产品成本为 80 万元,市场同类产品不含税售价为 100 万元,增值税税率为 13%。那么甲企业在增值税方面,要确认销项税额 = 100×13% = 13 万元;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要按照 100 万元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同时可以扣除产品成本 80 万元,计算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