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订立的规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提示和说明规则。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这里的“合理方式”通常包括在合同中以显著的字体、颜色、符号等方式标注相关条款,或者在订立合同前以口头方式明确告知对方。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其次是公平原则规则。这是格式条款订立的核心原则之一。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必须确保合同条款公平地分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能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在条款中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自己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例如,在一些消费合同中,商家不能通过格式条款免除自己对商品质量的保证责任,或者要求消费者承担不合理的违约责任等。如果格式条款违反公平原则,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此外,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也与订立密切相关。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这其实也是在一定程度上对格式条款订立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公平情况进行纠正,保障合同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总之,格式条款订立规则旨在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防止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利用其优势地位损害对方权益,确保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