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烟计税价格核定比例在税法中有明确规定。对于卷烟而言,不同类型在计税价格核定比例上存在差异。
首先要明确卷烟分为甲类卷烟和乙类卷烟,其划分标准是以调拨价格70元(不含增值税,含70元)/条为界限,调拨价格大于等于70元/条的为甲类卷烟,低于70元/条的为乙类卷烟。
根据相关规定,甲类卷烟计税价格核定比例为生产环节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的70%。之所以这样规定,是考虑到甲类卷烟通常价格较高,利润空间相对较大,采用70%的核定比例,能够较为合理地确定计税基础,保证国家从高利润的甲类卷烟生产销售中获得相应的税收收入,同时也体现了税收的调节作用,对高消费的甲类卷烟进行一定程度的税收调控。
乙类卷烟计税价格核定比例同样为生产环节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的65%。这是因为乙类卷烟价格相对较低,利润空间也相对较小,采用65%的核定比例,既能够保证税收的征收,又能考虑到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避免因过高的计税价格核定比例给企业带来过大的税收负担,有利于乙类卷烟生产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发展。
此外,对于进口卷烟、委托加工卷烟、自产自用卷烟,若没有同牌号规格卷烟销售价格的,一律按照卷烟最高计税价格核定。这种规定是为了防止企业通过一些特殊销售方式逃避税收,保证税收的公平性和完整性,确保国家税收收入能够及时、足额入库。总之,卷烟计税价格核定比例的设定是综合多方面因素考虑的,旨在平衡税收收入和企业发展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