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需要分情况来看它是否属于用益物权。
从狭义角度来讲,土地承包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依法享有的承包的权利。在我国《民法典》物权编所规定的用益物权体系中,并没有直接将土地承包权明确列为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传统意义上的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这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强调的是对土地进行实际经营和使用以获取收益的权利。而狭义的土地承包权更多体现的是一种基于成员身份而享有的承包土地的资格,它并不直接针对土地的实际占有、使用和收益,所以从这个层面看,狭义的土地承包权不属于用益物权。
从广义角度看,当我们把土地承包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不作严格区分时,它就属于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这种权利符合用益物权的特征,即对他人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并获取收益。承包人通过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获得对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限内可以自主经营土地,收获农产品等,实现对土地的经济利用价值。所以在这种广义理解下,土地承包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重要类型。
综上所述,对于土地承包权是否为用益物权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对土地承包权概念的不同理解来判断。